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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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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13 11:07:53 打印 字号: | |
答辩状须知
答辩状, 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被告针对起诉状进行答复的辩解书状。
一、标题。写民事答辩状、行政答辩状。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 民事被告系公民的 , 写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 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 (2) 民事被告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 , 写答辩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 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等。 (3) 被告行政机关提 出答辩的 , 写答辩人的名称、所在住址、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三、案由。主要写明对原告因为什么纠纷起诉进行答辩。如 " 因× x( 案由 )
一案 , 提出答辩如下:" 。
四、答辩内容
这是答辩状的重点部分。答辩的目的在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从以下
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1 、所依据的事实错误。 2 、所依据的法律不当。 3 、提出 答辩主张。 r
五、末尾。答辩人签名 , 时间。
民事举证时限须知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
前七日。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不
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鉴定 ,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 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 ,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自当事人收到案 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不 受本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
提交的 ,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 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
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 ,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
院申请延期举证 , 经人民法院准许 , 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 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 , 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 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 并经人民法院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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