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
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福建省泉州监狱报请对苏金裕等156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现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11月30日止。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提交或邮寄:泉州中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595-22139921。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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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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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金裕,绰号老鼠,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09)德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16038.19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2010年1月1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8月23日至2009年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液压剪等工具,从泉州市区驾驶出租车至德化县城区诗墩公寓等车库,先后多次盗走五羊本田等摩托车22辆,价值人民币125401.48元。
罪犯苏金裕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金裕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金裕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苏金裕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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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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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赖大伟,网名Diave,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7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08)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人民币966645.1元(其中766533.21元已抵扣)。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12月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刑终字第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2009年5月4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2014年8年4日因被判处罚金和共同退赔款数额较大,绝大部分未能执行,不符合减刑条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7年9月至11月间,该犯伙同他犯利用伪造身份证办理固定电话及“一号双机”业务,利用“一号双机”小灵通拨打台湾声讯台骗取福建省电信公司话费,造成损失计96.66451万元。系主犯。
罪犯赖大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赖大伟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大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赖大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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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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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清阳,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30日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9)安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50459.94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2009年5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机修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2014年8月11日因受害对象较多,诈骗所得数额较大,且罚金及赃款大部分未交纳,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
罪犯王清阳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清阳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赃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7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阳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王清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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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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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习宇,又名强刚,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荔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赃物折价款48594元,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56041元,共同赔偿款95946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年9月19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至2028年9月7日止,2011年10月17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2014年8月4日因被判处的罚金、退赔款、经济损失赔偿款数额较大,绝大部分未能执行,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1、破坏电力设备:2010年5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到莆田荔港、华亭镇等地,先后4次合伙盗窃电力设备,造成经济损失14.979万元。2、盗窃:2010年8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到莆田市华亭镇等地,盗窃变压器中的铜芯等,该犯参与作案5次,价值人民币15.9355万元。系累犯。
罪犯黄习宇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习宇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习宇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习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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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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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剑,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0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7)仙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94979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17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4月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2008年3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2014年7月28日因财产刑未缴余额较多,监狱评审会研究暂缓呈报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 他人于07年3月至07年5月多次结伙先后在仙游县鲤城世纪南街797号,园庄镇枫园东路坑厝路段等处盗窃他人摩托车,该犯参与39起,系累犯。
罪犯李剑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31日因打架斗殴,扣3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剑累计获达标分25分,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李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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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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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华,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因犯抢劫、绑架罪,于2004年12月20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04)涵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3月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二年;于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2005年2月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613元,并致被害人陈娜,曾小维等人轻微伤.该犯又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陈杰为人质,向被害人陈娜勒索人民币10000元(未得逞) ,系累犯。
罪犯刘华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累计获达标分18分, 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赃款累计缴纳人民币6242.6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刘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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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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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付滨,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8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金27906.78元,并对赔偿总额93022.60元负连带责任。因不服上诉,于2005年12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9月1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12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7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4月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2006年1月1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2014年6月20日财产刑未缴余额较多,监狱评审会研究暂缓。
案情简述:该犯于04年12月12日晚,与同案人一起外出,并帮助朋友携带一把"五四"式手枪,当晚凌晨,当途经丰泽区六灌路"侯阿婆肉粽店"附近时,因遭他人刀砍,该犯即拔出手枪,伙同同伙打死廖刚。
罪犯付滨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付滨累计获达标分15分, 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赔偿款累计缴纳人民币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滨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付滨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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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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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福洪,外号棺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5日经泉州市人民法院以(2005)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因不服上诉,于2005年12月1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刑终字第7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7月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4月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下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2006年1月25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2014年8月4日因财产刑绝大部分未能执行,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于05年元月至3月8日,伙同他人,以分合形式,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泉州鲤城东街,浮桥,丰泽区国安路,泉秀路以及晋江安海,安溪官桥,漳州等地,采用撬挖门锁电门锁手段,共窃走汽 车13部,其中该犯参与4起,盗窃汽车4部.
罪犯彭福洪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彭福洪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福洪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彭福洪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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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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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左本庆,别名小左,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8日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以(2006)晋刑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06年2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泉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4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7月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9月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止,2006年3月21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材料派发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05年10月10日雷朝廷从贵州携带毒品海洛因到南安市石井镇,经该犯介绍以每克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转卖给付超,尔后,该犯伙同付超通过他人联系买主于05年10月11日下午携带毒品海洛因到晋江金井镇文头酒店626房进行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罪犯左本庆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左本庆累计获达标分8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本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左本庆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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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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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卢跃,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4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10)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年5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榕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5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止,2010年6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 该犯于1990年4月1日上午,伙同他人经策划后,在长乐白岩冷冻厂附近,对被害人陈泽贵,林国官进行殴打,并用刀刺伤二人,抢走现金7300元后逃离。
罪犯卢跃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卢跃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违法所得款累计缴纳人民币17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卢跃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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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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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俊英,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5月10日经厦门市思明区市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止,2012年8月28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4年10月17日至11月25日,该犯将被害人(1990年5月27日出生)带到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新楼7号等处,先后四次介绍给他人嫖宿。系累犯。
罪犯苏俊英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俊英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俊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苏俊英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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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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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加强,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2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1319202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6月1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止,2012年8月28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4月14日凌晨至5月,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宁德市城东路澳市豆捞店门外等处,撬盗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该犯参与作案7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34824元。
罪犯谢加强自服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谢加强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加强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谢加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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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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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冉景波,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以(2013)港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8461.52元。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止,2013年6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年6月间,伙同他人,经预谋,两次窜到泉港区中闽百汇商场及汽车站周边,利用汽车干扰器实施盗窃,盗取被害人车内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68461.52元,系累犯。
罪犯冉景波自服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冉景波累计获达标分9分,罚金、退赔款累计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景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冉景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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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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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勇,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15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1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12月19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夏刑终字第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2012年12月28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6月28日晚上,该犯入住在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摩登大厦鑫宇翔酒店式公寓817房,强行将被害人从818房间拖至817房间,并不顾其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罪犯陈勇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累计获达标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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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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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俊辉,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2)仙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止,2013年3月1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间,多次伙同他人经预谋,在仙游县辖区内盗窃通讯电缆电线,作案24起,赃物价值人民币23382元。
罪犯林俊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俊辉累计获达标分8分,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俊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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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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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振华,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3)仙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止,2013年4月8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2年5月3日15时许至5月中旬的一天,该犯伙同他人携带撬锁工具先后窜至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工商银行”门口等处,盗窃被害人停放的摩托车,该犯参与盗窃11次,盗得财物价值36701元。系主犯。
罪犯林振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振华累计获达标分8分,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振华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振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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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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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振辉,别名阿三,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2013)洛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出赃物手机二部。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止,2013年3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 2012年5月份以来,该犯伙同他人在泉州市洛江区,惠安县的公路上以搭顺风车为由将路人骗上车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被害人的财物,该犯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33400元。
罪犯叶振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叶振辉累计获达标分9分,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振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叶振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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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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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文锻,别名阿炮,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共同赔偿人民币39651.54元,四人平均分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6月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闽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2008年11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3年1月至案发期间,该犯参加以温培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分别或伙同他人持刀,棍等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该犯参与作案一起,致一人重伤,该犯还分别或伙同他人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致二人轻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罪犯林文锻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文锻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锻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文锻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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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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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柯伟伟,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0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共同连带赔偿人民币689759.63元,其中柯伟伟承担赔偿款人民币459839.75元。 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2009年12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2008年6月20日2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林后社路段,与史学芳等人斗殴,该犯持刀刺史学芳右上臂、胸部,致史学芳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柯伟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柯伟伟累计获达标分30分,2012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同赔偿累计缴交人民币2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伟伟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柯伟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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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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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珊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7月30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354.5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11月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913号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2013年1月2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利用银行销售点终端机具为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并出资50万元人民币,向他人购买及申办了商户名为湖南郴州永祥电器商行等名称19台POS机,利用租用在丰泽街凯祥大厦621室、1016室为窝点,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朋19日期间为持有信用卡的他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51044312.64元。
罪犯陈珊珊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珊珊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7万元,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7072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珊珊予以呈报假释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珊珊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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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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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泽达,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4日经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融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6年12月3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对上诉人李泽达的判决。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2010年6月1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2007年1月25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04年4月至5月间,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携带撬棍,西瓜刀窜至福清市龙田镇,先后4次入户抢劫,致1人重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3675元,日币10万元,伙同他人盗窃1起价值人民币2330元.
罪犯李泽达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达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255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泽达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李泽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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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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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福元,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10月19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09)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11月2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终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2010年2月2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从犯。
于2014年8月因罚金数额巨大,仅缴纳3800元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8年9月9日,该犯驾驶装有1545箱假烟的货车从云霄县运往天津经营前高速路出口附近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扣缴各品牌假烟计77250条,价值人民币5097205元。
罪犯郭福元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福元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福元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郭福元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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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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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茅国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31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8)仙刑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4月7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莆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2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9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2008年5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6.7.9日上午7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经策划后从莆田窜到仙游榜头镇.当日7时40分许,该犯乘坐公交车至榜头灵山路段时,在车上盗窃一女乘客的金项链后被发现.该犯等人在车上被乘客围住,同案犯对抓他的乘客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该犯及同伙强行逃离该车。
罪犯茅国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茅国华累计获达标分17分, 2012、2013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茅国华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茅国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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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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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路诚俊,曾用名“路大壮”,男,1992年2月5日出生,八年级文化,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2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2011)城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2011年10月17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电脑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1月10日至22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北高镇等地,采用持刀威胁,棍棒殴打的手段,抢劫作案三起,劫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96元及手机一部。
罪犯路诚俊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路诚俊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交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诚俊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路诚俊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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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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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余小维,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因犯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2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材料派发员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 2006年9月2日1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头戴“猴帽”蒙面,手持刀具冲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厝村的他人住宅内,威胁正在赌博的人员,并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劫得人民币3000余元;2006年6月下旬等,该犯伙同他人窜到同安区西柯镇后田村路口等处,持棍棒、砖头等物砸被害人驾驶的货车,致该货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处被砸毁;2006年7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到新店镇华普水产有限公司毁坏财物、威胁、殴打被害人,并向其勒索人民币5000元。
罪犯余小维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余小维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维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余小维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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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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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翟海斌,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1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6)安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6年9月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泉刑终字第8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2009年4月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9月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2006年10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材料派发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5年10月间,伙同同案人曾为他人贩卖海洛因.同年11月1日20时许又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安溪县人民法院门口贩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罪犯翟海斌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翟海斌累计获达标分8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没收个人财产、违法所得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海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翟海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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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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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城,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7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同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元,共同退赔138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2年4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未成年犯罪。
案情简述:2010年5月至6月的夜间,该犯伙同他人经合谋窜到同安区新民镇胡安村后垵里往西柯红绿灯处路段的公路上等处,持铁棍抢劫途径的被害人的财物,作案四起,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58元。
罪犯叶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叶城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元,共同退赔累计缴纳人民币138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叶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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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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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剑萍,男,绰号:大弟、大第、安康,1988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08年9月4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8)仙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赔人民币86528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11月28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莆刑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对林剑萍的判决。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2008年12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多次判刑。
于2014年6月呈报减刑因账户余额过多拒不缴纳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07年5月26日至10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窜到度尾大福古典家俱厂前等处,盗走他人摩托车等财物,计人民币153930元,2006年10月18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窜到鲤城东门双桥观音亭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他人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468元)和现金2100元。
罪犯林剑萍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曾2009年9月25日殴打黄文笔一次性扣三分,2011年2月7日不按规定使用工具一次性扣三分,2012年6月15日企图争夺剪刀一次性扣三分,2013年12月14日挑衅、殴打他人一次性扣三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剑萍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0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455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剑萍予以减刑一年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剑萍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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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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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浪,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款人民币42180元,无法鉴定车辆12辆。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2013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2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在泉州市区盗窃电动车,该团伙采用液压剪“T”型撬具等,分分合合,多次作案,该犯参与作案30起,价值人民币42180元。
罪犯张浪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累计获达标分8分,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75元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张浪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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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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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龙政汁,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3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龙政汁与其同案犯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29.87元,其中龙政汁承担人民币23502.99元。因其同案犯不服上诉,于2012年7月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止,2012年10月8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6月7日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聚餐喝酒结束后,先后行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国贸汽车城对面草坪,无故殴打在草坪上休息的被害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罪犯龙政汁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龙政汁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个人赔偿款累计已缴交人民币23502.99元,连带赔偿累计缴纳人民币109203.58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政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龙政汁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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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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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松,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3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11月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9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2012年12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年4月24日5时13分许,驾车在324国道由泉州往福州行驶致惠安县路段,撞倒行走的被害人,造成其当场死亡后,驾车逃逸。
罪犯周松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周松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周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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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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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尔吾,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2012年10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主犯、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年5月2日22时许,伙同他人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31号宏益大厦A栋,撬锁入室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价值855元的“索尼”笔记本电脑和现金人民币25000元,被该楼保安现场抓获。
罪犯杨尔吾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尔吾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 4000元,退赔款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尔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杨尔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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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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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威龙,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同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2013年11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年7月10日凌晨,受人电话召集,前往同安区南门桥,伙同他人分别手持棒球棒、水管焊刀等工具殴打与同伙有纠纷的被害人,致其受重伤倒地。
罪犯陈威龙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威龙累计获达标分1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威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威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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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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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戴耀堂,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6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翔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2013年8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2012年8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三次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黎安村印斗山的内林片区场平工程工地,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计人民币17832元。
罪犯戴耀堂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戴耀堂累计获达标分2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耀堂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戴耀堂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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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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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永灿,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4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2009年6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涉黑罪犯。
案情简述:2006年以来,该犯参加以谢春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该犯在公共场所参与随意殴打他人8起、参与聚众斗殴2起,该犯还伙同他人采用要挟等方法,强索他人财物。
罪犯黄永灿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灿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灿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永灿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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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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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少兵,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9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4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止,2009年6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涉黑罪犯。
案情简述:2002年以来,该犯参与以陈世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安溪凤城镇等地通过多次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该犯参与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2起。
罪犯陈少兵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兵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同退赔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523元,违法所得累计缴交人民币9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少兵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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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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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跃煌,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9月26日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08)龙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72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11月15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终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2008年12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多次判刑。
于2014年8月呈报减刑因其绝大部分没收财产款、违法所得尚未缴纳或退出,数额较大,且其系有前科罪犯,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间,该犯利用担任龙海市国土局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分局负责人之便,收受他人钱物计人民币367200元。
罪犯郭跃煌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跃煌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1、2012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受年度表扬,没收财产累计缴纳人民币3400元,违法所得累计缴纳人民币64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跃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郭跃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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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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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殷章特,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2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6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4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2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8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2009年6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该犯系涉黑罪犯。
案情简述:2004年以来,该犯参与以吴艺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该犯在公共场所参与随意殴打他人8起,聚众斗殴1起。
罪犯殷章特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殷章特累计获达标分21分, 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赔偿款累计缴纳人民币19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章特予以呈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殷章特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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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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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国寿,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出售、购买假币;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5月14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全部。因不服上诉,于1999年11月1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闽刑终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5年3月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泉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0年7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1998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2000年2月28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该犯系主犯、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贩毒122.9克,贩卖"五四"式枪支子弹6发,购买假币30000元,非法持有假币10130元。
罪犯吴国寿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国寿累计获达标分10分,2012、2013年受年度表扬,没收财产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吴国寿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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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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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河,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因犯职务侵占、诈骗、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4月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08年8月29日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1年1月24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10)芗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销售分公司损失1341596.8元,并负担受理费16874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2008年10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总检工种。该犯系二宽处遇。
于2014年8月因民事赔偿款未缴纳数额巨大,不符合减刑条件。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5年底到2006年10月间,该犯利用担任中石油漳州分公司担任配送计划业务员期间的职便,私自变卖客户存放在该公司油库的柴油和汽油,合计人民币1365907.94元。该犯以借款、借油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54972.5元。2006年11月间,该犯虚构有一批成品油要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油款1096024元。
罪犯江河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江河累计获达标分31分,2011、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5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江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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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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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水明,别名老婴,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7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0235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0月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月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止,2007年4月10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一宽处遇。
案情简述:2005年9月30日至10月21日,该犯分别伙同他人,先后窜到安溪湖头镇湖四村碳酸钙厂,半山村.白濑乡长基村等地,采用持刀拦截并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7起,抢走现金手机摩托车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6799元,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罪犯傅水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傅水明累计获达标分29分,2011、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17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水明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傅水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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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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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仁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日经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10)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621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止,2010年3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多次判刑,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9年9月3日凌晨,该犯携带水果刀和透明胶布,到德化县医院收费室,劫走了抽屉内现金人民币现金人民币7250元。
罪犯陈仁德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仁德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仁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仁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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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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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德龙,别名龚尚兵、郭辉,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共同退赔偿人民币21570元。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07年3月1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终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罪犯郭德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因余漏罪(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07)南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赃款。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1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止,2007年4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未成年犯,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5年7月21日凌晨,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溪美办事处莲塘村中国石化加油站,殴打被害人,抢走加油站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26000元和被害人2部手机。在这一起作案后又伙同他人经事先策划,先后窜到安溪县,南安市等地,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作案8起,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962元。
罪犯郭德龙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德龙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年度、2013年度各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郭德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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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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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志坚,男,1987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7156元,赔偿款人民币3239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6月1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止,2007年11月1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机修工种。该犯系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6年10月至1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安溪颇受欢迎凤城镇的游戏机店,发廊店等地,采用持刀威胁、砍刀等手段抢走被害人李凤珍等人的手机、现金等物,该犯作案11起,价值人民币9862元,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罪犯黄志坚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志坚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2013年各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76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志坚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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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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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卓世伟,别名伟伟,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8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元,赔偿款人民币16630元,对总额49887.0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9月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4月1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止,2007年9月7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一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于2006年7月30日19时许,在黄志鹏的召集下,持刀等工具窜到南安市伦苍镇大转盘处,当同犯黄志鹏向其养父黄德宁计钱未果后,即对黄德宁及其同行的黄炼峰进行殴打,致二黄身上多处受伤。
罪犯卓世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卓世伟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763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世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卓世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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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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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禹云植,别名阿南、金哲南,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朝鲜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8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07)思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人民币160537.27元,共同退赔41323.34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2月3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厦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9月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六个月,于2012年6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止,2008年2月19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7年1月初,该犯参与朴享哲设在厦门市湖滨南路4号御景花苑C座14E室作案据点的诈骗活动,冒充韩国银行向韩国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将银行帐户内存款转到同伙设在韩国的帐户内.2007年1月26日至30日间,共诈诈骗韩国被害人3552万韩元,其中该犯参与诈骗计人民币283926.45元。
罪犯禹云植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禹云植累计获达标分20分, 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8394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云植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禹云植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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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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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卫生,别名卫卫,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个人退赔人民币193182元,共同赔偿人民币51462元。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12年2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普管处遇。
于2014年8月因罚金、退赔款绝大部分未缴纳,消费水平又较高,不符合减刑条件。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该犯伙同吴建军等人先后窜至永春、厦门等地共盗窃摩托车40辆,数额达277136元。
罪犯唐卫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唐卫生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卫生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唐卫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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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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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帅冬,别名冬冬,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2012年2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该犯系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于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期间在厦门集美区“阿伦故事”酒吧及KTV等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该犯还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金额达数万元。
罪犯帅冬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帅冬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冬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帅冬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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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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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继统,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7月13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退出赃款人民币1281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9月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2012年10月31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于12年2月15日3时许,携带大剪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厦门湖里区五通仑后社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约280米,价值人民币12810元。
罪犯陈继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继统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继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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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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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金笔,男,1965年2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2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100元,退赔7259元,共同退赔11881元。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2012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1999年7月28日晚上至2011年11月1日中午,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窜到永春县介福乡龙津村11组468号等地,采用撬锁等手段盗走被害人的摩托车,作案8起,共盗窃摩托车9部,价值人民币31950元。又于1999年11月18日,该犯化名后伙同他人将一部赃物摩托车,以5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犯分得100元。
罪犯林金笔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金笔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5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笔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金笔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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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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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艺敏,绰号“阿勇”,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6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款425806.3元(未到位金额405306.3)。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6月2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艺敏的刑事判决。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30年8月6日止,2009年9月11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
案情简述:2007年11月12日晚8时许,该犯因其朋友因旷工被扣工资而对领班干淑琴怀恨在心,被纠集欲对干某进行报复,在厦门市海沧区欧特公司门口碰到孙剑,因孙剑拿出随身携带的刀阻止黄丽敏离开,即伙同他人持械追打孙剑,致孙剑死亡。
罪犯林艺敏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艺敏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艺敏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艺敏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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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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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亚,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8月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30年8月7日止,2009年11月18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员工种。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犯于2008年7月23日晚伙同他人在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毛街首东星社区玉塘路口持钢管刀捅中被害人廖衡左胸,致使廖某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刘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亚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亚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刘亚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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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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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暑亮,别名黄署亮,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12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31年3月28日止,2010年1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生产调度员工种。
案情简述:2008年8月至10月间,该犯参与他人在长乐市航城镇朝阳路云顶茶庄等地先后九次盗走九辆汽车,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罪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暑亮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暑亮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暑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暑亮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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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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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广锋,男,1986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50207.96元,其中该犯承担20207.96元的赔偿责任,并对总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12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31年2月7日止,2010年1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8年10月至1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共七次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等地,采用持钢管等工具殴打等手段,对丁某等人实施抢劫,劫取他人财物4461元,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罪犯张广锋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广锋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85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锋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张广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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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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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可义,男,1975年2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1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31年8月6日止,2009年10月19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8年8月至9月27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鼓楼区省体育中心大门口处,贩卖海洛因267.3克,其中该犯负责出资购买海洛因,同伙负责联系买主并运送。
罪犯陈可义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可义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8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可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可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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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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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友忠,别名张瑞,男,1977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3月9日经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止,2012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共谋拐骗女工到永春贩卖,于1998年11月17日、23日、30日到晋江某鞋厂等地骗取被害人到永春探望被关押的朋友为由,将被害人骗到永春县坑仔口镇等地进行拐卖,该犯参与拐卖妇女5人,强奸被拐卖妇女1人。
罪犯邓友忠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邓友忠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00元,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6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友忠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邓友忠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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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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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余友强,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年6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又于2011年8月16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2011年10月18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犯于2009年6月至9月间,在福清市龙津路8-404号房内5次向毒贩购买冰毒30克,而后携带该毒品4次到长乐金峰镇国惠酒店等地转卖吸毒人员赚取差价。
罪犯余友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余友强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友强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余友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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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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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伟平,男,1982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0日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22800元,赔偿款人民币879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0月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2月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7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2007年1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
2014年4月18日因财产刑大部分未缴纳被监狱暂缓呈报。
2014年8月5日因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完毕,且数额较大,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泉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6年4月至7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安溪县公安局大院凤城镇城区和安星小区等地,采用剪接电门线起动等手段,作案34起,窃走汤广西,吴猛军等人的摩托车34辆,总价值192177元.
罪犯陈伟平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平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1年、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平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伟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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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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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文贞,,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20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2011)海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2012年2月10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
2014年4月18日因财产刑大部分未缴纳被监狱暂缓呈报。
2014年8月8日因罚金大部分未缴纳,且数额较大被泉州中院以(2014)泉刑执字第779号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犯于2010年11月至12月间,该犯违反国家规定,至河南郑州向他人租用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在厦门思明区、海沧区等地,以虚构交易事实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并非法从中营利,按0.8-1.5%收取手续费,套现数额共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罪犯杨文贞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贞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92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杨文贞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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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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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来圳,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4日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10)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年6月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2010年7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2014年4月18日因财产刑大部分未缴纳被监狱暂缓呈报。
2014年8月8日因大部分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款尚未退出,且数额较大,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泉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9年6月至9月间,采用雇佣他人到湖南等地散发自制的“东芝公司”周年庆典抽奖活动刮刮卡,待对方来电时,该犯谎称对方中奖但需支付以“公证费”的方式,骗取韦桂芳等人106980元。
罪犯苏来圳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来圳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2年、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73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来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苏来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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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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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席慧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黎川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1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6月1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3月3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2008年8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3年12月30日晚10时许,该犯受人召集窜到漳州市立交桥玫瑰园门口,对被害人鲁进勇及许国民等到人进行报复,持刀追砍被害人,至一被害人死亡,另一被害人轻微伤。
罪犯席慧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席慧明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席慧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席慧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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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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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贤标,别名陈令古、陈冷谷,男,1974年9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款人民币15475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5月9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维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之第一、三项判决。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2012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10年4月22日中午11时30分许至6月9日上午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思明区的医院多次尾随被害人,进入医院电梯内采用挤靠被害人、制造电梯内混乱等手段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后趁其不备实施盗窃,作案六次,盗窃金额计人民币21580元。
罪犯陈贤标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贤标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由同案在上诉期间缴纳人民币15475元,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贤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贤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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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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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左虎,男,1989年9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款人民币48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35181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止,2012年8月31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于2011年10月至11月,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百崎乡、东园镇等地盗窃作案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2061元。
罪犯左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左虎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左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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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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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祁兆武,绰号“小武”,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3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2012年12月11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2年6月13日,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湖里区冠宏花园2号楼2304室向他人以69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29.8克)准备贩卖,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罪犯祁兆武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祁兆武累计获达标分8分,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兆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祁兆武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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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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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美德,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贪污罪,于2007年9月4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07)涵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94098元。因不服上诉,于2007年12月20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莆刑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维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7)涵刑初字第115号刑释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人陈美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7)涵刑初字第115号刑释判决第三、四项。继续追缴陈美德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4098元。因漏罪诈骗罪,于2008年4月8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08)涵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贪污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1583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6月11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莆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止,2007年12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该犯系多次判刑。于2014年8月因财产刑大部分未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1、贪污罪:2006年9月至10月间,该犯在担任莆田市涵江区东大村土地协管员期间,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福厦铁路土地征迁工作,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造册的手段,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70197元,该犯非法得赃款人民币140098元。2、诈骗罪:2000年至2004年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协助村民建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伪造申请材料以骗取村民钱财,共计158300元。
罪犯陈美德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美德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1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赃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59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美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美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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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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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清松,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经福建省市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10)芗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退赔人民币48725.81元。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至2029年4月16日止,2010年12月1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
于2014年8月因消费高,且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1、贩毒:该犯在2010年3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九龙城8幢楼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共计5克的甲基苯内胺贩卖给郭某,4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芗城区新华东路557号九龙城8幢704-2室内查获甲基苯内胺共计86克;2、信用卡诈骗:该犯在2008年5月至11月间,使用其个人建设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共透支本金48725.81元。
罪犯蔡清松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清松累计获达标分28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清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蔡清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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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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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天民,别名吕小明,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诈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9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赔偿款人民币56250元,连带赔偿责任款39375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因不服上诉,于2010年3月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至2028年10月28日止,2010年6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主犯,有劳动教养前科。
于2014年8月8因累扣8分表现一般,且财产刑大部分未缴纳被中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7年起,该犯组建以其为手的南安水头、石井镇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07至2008年间,先后开设地下赌场、聚众赌博、以暴力手段强讨欠款、强索他人现金、骗取他人钱财、持刀砍伤三人、砍死一人。
罪犯吕天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吕天民累计获达标分35分,2011、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9000元,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天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吕天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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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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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玉荣,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9)永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连带赔偿款15846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2010年2月2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7年1月17日,该犯伙同他人2次到永春县翔外纺织公司,盗走仓库内绵纱,价值人民币248520元,其中,第二次盗窃(价值人民币90060元)时,因其他原因而未得逞。
罪犯吴玉荣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荣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积极分子,已交罚金427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荣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吴玉荣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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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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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宏教,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9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莆刑初字第9、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款19947元,共同赔偿199466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年12月2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2011年1月25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犯罪时未成年。
案情简述:该犯在2007年12月2日晚,因他犯被工厂解雇发生冲突,被纠集至莆田涵江三友鞋面加工厂会合,携带刀具、棍棒等,该犯持菜刀朝被害人连砍,其他人持石头围殴被害人,致其倒地后各自逃散。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汤宏教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汤宏教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已交赔偿款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宏教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汤宏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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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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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肖永河,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0日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2009年11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生产调度员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年10月27日晚伙同他人,在大田泉三高速公路前洋田隧道口现场,使用木棍、木块、塑料管及拳脚欧打被害人陈先椿和陈永赟,致陈先椿救治无效于2008年11月5日17时32死亡。
罪犯肖永河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肖永河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永河予以呈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肖永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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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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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廖沈汪,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5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6084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6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2007年6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自2001年至2005年间,分别伙同他人窜至安溪县官桥,龙门镇等地,采用持刀威胁,搜身,拦截,殴打等手段,抢走学生、“摩的工”的现金,寻呼机,摩托车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4477元.
罪犯廖沈汪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廖沈汪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积极分子,罚金、赔偿款均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沈汪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廖沈汪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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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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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建生,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7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于2011年9月5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年1月18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事先预谋,采用持刀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5450元。
罪犯郑建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建生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缴纳罚金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郑建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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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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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建东,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于2009年3月12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5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年3月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许建东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于2010年4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于2014年8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该犯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毒品而予以帮助运输,共参与走私、运输毒品氯胺酮397千克,麻黄素187克。
罪犯许建东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许建东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379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东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许建东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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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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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裕鑫,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10月19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10)德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2010年12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在2010年6月27日15时30分酒后到浔中租房,为寻求刺激,对房内受害人(2005年出生)进行猥亵,16时30分许,该犯在租房附近遇到另一受害人(2000年出生)便将其骗到户外空地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对其奸淫。
罪犯曾裕鑫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曾裕鑫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3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裕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曾裕鑫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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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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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正杰,绰号“阿杰”,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台湾省台北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2011年6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10年5月,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 人财物多起,数额达人民币2261650元。
罪犯林正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正杰累计获达标分16分,已交罚金733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正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正杰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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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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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兴裕,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1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8)永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元,共同赔偿款3687.5元(上述款项均已缴纳)。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6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9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2008年8月28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8年11月4日、7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到永春县蓬壶镇美中村17组林纪隆家,欲入室盗窃未得逞,同月9日凌晨零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带螺丝刀等工具再到林纪隆家,进入户内二楼林的卧室,用绳子捆绑住林的手脚,并用毛巾堵住嘴吧,抢走林纪隆的现金等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1857元。
罪犯潘兴裕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于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评为监狱积极分子,罚金、违法所得、退赔款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兴裕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潘兴裕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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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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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培钦,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5月14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0)惠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止,2010年6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小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9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该犯将同村邻居女诱骗至其家中后,利用受害人上洗手间之机,强行以自己的性器官摩擦受害人的性器官至射精。2009年农历9月至11月期间,该犯诱骗被害人至其家中,四次实施猥亵。
罪犯陈培钦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培钦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1、2012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培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培钦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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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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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光辉,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9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10)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7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于2010年5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9年10月19日11时许,该犯与他人经事先预谋,携带砍刀等窜到长乐金峰镇凤阳港口姚青龙上班的附近,伺机对姚行抢未果,1小时后又窜到姚的租住处,对姚进行威胁及殴打,抢走人民币1000元,价值2520元的电动车及手机一部。
罪犯王光辉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辉累计获达标分25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违法所得均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王光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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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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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荣棕,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5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27171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8日止。2012年4月25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11年8月25日17时许,该犯伙同他人,以治病为借口,将被害人骗至桃城镇仲鸿宾馆503室,持刀威胁,用毛巾捆绑手脚等手段,劫取被害人1100元和手机一部,并取走银行卡内15000元,计价值18494元。
罪犯李荣棕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棕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棕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李荣棕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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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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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积利,别名刘远,绰号阿远、电筒,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经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共同退赔197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于2013年3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12年2月9日19时至10日1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鲤城区南环路经贸学院对面建设银行ATM自动柜台厅等处,采用秘密调包等手段盗窃被害人的银行卡并窃走钱财,作案3起,窃得钱财计人民币41200元。
罪犯刘积利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积利累计获达标分9分,已交罚金500元,赃款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积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刘积利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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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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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斌,别名阿斌,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退赔51991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2012年10月31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有劳教史。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年1月至4月间,伙同他人多次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在惠安县螺城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8起,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091元,数额巨大。
罪犯罗斌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罗斌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罗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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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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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连金,曾用名苏宁焕,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2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同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赔8001元。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于2013年8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二进宫犯。
案情简述: 该犯于2012年8月3日凌晨,与被害人因赌博口角,即殴打被害人并拿走其赌资1000元。2012年9月11日下午,因遇上述被害人父亲责问其殴打被害人一事,该犯纠集三外地人持刀棍等到被害人位于同安区大同街道的家中进行打砸,致使财物损失计人民币5470元。2012年9月间,该犯同伙为得某公司废料承包购买权,纠集该犯四次到该公司位于同安区的企业内进行打砸,损毁公司财物计人民币2531元。
罪犯苏连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连金累计获达标分2分,已交退赔9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连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苏连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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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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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绍松,绰号小宋、小松,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7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款113797.06元。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08年6月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于2008年6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积极参与者、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2004年至2007年间,积极参加持枪,刀等械具,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毁坏财物价值12089元,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2起,致1人重伤,五人伤殘,1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罪犯陈绍松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绍松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年评为年度表扬,已交赔偿款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绍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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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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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宝尧,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7日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鲤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964元。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2011年6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月1日,1月8日,该犯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在鲤城区二郎巷口,丰泽区泉秀路等地,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00元,物品价值人民币3793元等 。
罪犯黄宝尧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宝尧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宝尧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宝尧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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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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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贺群,男,1975年8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日经福安市人民法院以(2009)安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35.9万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2009年9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以合作拆解船舶项目入股和参股甘棠外塘村人的改造货船项目为由,骗取郭华东39.7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扣除支付郭的利息,余款35.9万元。
罪犯苏贺群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贺群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贺群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苏贺群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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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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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启铜,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0)丰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赔偿款人民币89500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2011年3月23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5年5月14日,该犯伙同他人采用虚拟赌博方式在宝洲宾馆605号房,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99000元,该犯分得赃款7000余元。
罪犯陈启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铜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监狱于2014年6月提请减刑,因财产刑执行较差,消费高,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不予减刑,现财产刑共缴纳8600元,本人提供户籍地民政办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启铜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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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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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德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6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人民币43068.5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止,2009年9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到南安市水头镇等地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该犯参与作案8起,抢劫计价值人民币43698.5元。
罪犯韩德玉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韩德玉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70元,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德玉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韩德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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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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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施正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香港居民,原户籍为福建省晋江市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12月6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00元。因不服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于2012年2月1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2年3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5年1月至2008年4月15日间,在他人的指挥,操纵下,该犯伙同他人在福州成立“润丰进口公司”,为他人包通关进口货物,采用伪报品名,低价报关等方法,偷逃国家应缴税款人民币100600027.63,其个人违法所得206000元。
罪犯施正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施正强累计获达标分21分,因举报他人犯罪于2012年7月9日被记立功一次,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于2014年6月提请减刑,因财产刑执行较差,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不予减刑,现财产刑累计已缴纳150000元,本人提供原大陆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派出所出具的其母家庭困难证明,香港律师行出具的其妻经济困难声明书,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正强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施正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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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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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其成,别名汤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22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莆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7年8月3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闽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2012)泉刑执字第864号、第1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三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07年9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现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2007年1月9日晚,该犯指使王毅携带现金31900元从莆田到广东东莞向“杀手”购买海洛因,1月11日王毅携带115克海洛因和10克底粉到该犯暂住处楼下时被当场抓获。
罪犯汤其成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汤其成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97元,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其成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汤其成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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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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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友明,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7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芗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7月15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1年6月8日、2013年9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2013)泉刑执字第690号、第12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二年七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止,2008年9月17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普管处遇,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年12月14日凌晨,伙同他人窜至漳州市中医院后门、行政干校门口和芗城区新华东路,三次持刀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576元,并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郑友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友明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友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郑友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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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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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卓诗伟,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0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12月2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31年8月7日止。2010年1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现从事统计员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11月29日,该犯与被害人黄某为赌债的事,在厦门老房子休闲中心发生争执并互殴,在打斗中该犯取出修脚刀刺中黄背部一刀,致黄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卓诗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卓诗伟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59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诗伟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卓诗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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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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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双兴,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9日经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07)涵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赃物总额人民币15.5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07年4月9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莆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2007年4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间,该犯化名"陈剑伟""陈国方""林少华"以相亲为名,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陈凤燕,张凤花,康长华三人人民币15.5万元.。
罪犯林双兴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双兴累计获达标分29分,2011年受年度表扬,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监区提请呈报减刑,经监狱评审会研究该犯财产刑执行较差,暂缓呈报,现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双兴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双兴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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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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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紫龙,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09年11月5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至2031年3月28日止。2010年1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现从事统计员工种,普管处遇。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2008年10月至11月间,该犯从布隆迪共和国将珍贵动物象牙制品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邮寄可直接非法携带的方式走私入境,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1.843千克,价值人民币493462.28元。
罪犯陈紫龙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紫龙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紫龙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紫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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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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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庆国,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14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以(2011)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止,2011年6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0年7月24日、28日、8月1日利用职便,三次充装液化气未进入电脑计量系统,计57.1吨,价值人民币292868.5元,该犯分得赃款人民币63100元。
罪犯曾庆国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曾庆国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曾庆国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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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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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新,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6月7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厦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9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2012年10月31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为厦门东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厦门眿捷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2007年底到2010年间,上述公司与其他公司经通谋,相互配合,以低价申报的方式走私进口机械设备,其中厦门东道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420862.61元。厦门永捷韵公司偷逃应税额共计人民币504740.03元。该犯系初犯。
罪犯许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许新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许新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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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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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家富,男,1994 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5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2013年6月24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2年4月8日零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后,窜至丰泽区东湖仁凤河边篮球场附近,将被害人围住,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其一部价值人民币521元的手机。
罪犯潘家富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潘家富累计获达标分4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家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潘家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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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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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国辉,男,1993年8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14日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3)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2013年4月8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2年3月16日晚至4月29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仙游县鲤城街道仙榜路南门,公交车停靠站路段等处,飞车抢夺被害人的财物,该犯参与抢夺1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5763元,港币100元。
罪犯陈国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辉累计获达标分10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国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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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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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嘉铭,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8日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同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13日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同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强奸固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不服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于2013年7月18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厦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叶嘉铭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1月24日止,2013年9月25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011年9月5日23时许,该犯伙同叶金锭,邀请被害人何某等到KTV喝酒,趁被害人酒醉,在该犯协助下,将何某拖到包厢卫生间,脱掉何某衣裤,用手指抽插何某阴道。事发叶金锭因害怕而放弃奸淫行为。该犯于2012年10月4日,该犯受人召集携钢管等器械前往同安区新厝村参与纠纷双方约定的群体斗殴。
罪犯叶嘉铭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叶嘉铭累计获达标分2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嘉铭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叶嘉铭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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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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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波,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2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2012年8月28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现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8月29日凌晨,伙同他人,驾车至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乡里春村及东园镇后港村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持凶器将被害人打伤,其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2963.25元。
罪犯方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方波累计获达标分10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波予以减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方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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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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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明洁如,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6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1)同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2012年2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现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5月16日至27日,该犯伙同吴贵朝等三人,经事先密谋,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在厦门同安区祥平街等地作案二起,抢劫财物数额达6672元,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罪犯明洁如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明洁如累计获达标分12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洁如予以减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明洁如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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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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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游文,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1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同案不服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于2011年11月26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厦刑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2012年2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5月20日晚11时许,该犯伙同张文强乘坐长途客车从广东惠阳至厦门将一袋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至厦门。在5月22日在集美杏林“海洋之星”旅馆227房间,欲将该毒品贩卖他人。
罪犯游文自服刑以来,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游文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游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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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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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鑫龙,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4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8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2009年6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6年以来,该犯参加谢春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该犯参与寻衅滋事8起,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
罪犯陈鑫龙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鑫龙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鑫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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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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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志雄,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11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涵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止,2011年4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1年至2006年间,该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组织中起骨干作用,参与该组织的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一起,造成经济损失98385元;寻衅滋事两起,情节恶劣;聚众斗殴2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罪犯林志雄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志雄累计获达标31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雄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志雄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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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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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大龙,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因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5月5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 厦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5.7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6月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2009年7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年5月16日凌晨,窜到厦门厦禾路"全家福"餐厅附近,欲窃取停放该餐厅门口的一辆"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201051元)。当其撬开车门进入车内发动汽车时,被车主等人发现并上前抓捕,该犯为抗拒抓捕,持枪击中被害人后逃离致被害人重伤。该犯于2008年3月、4月间,伙同他人窜到厦门海沧区等地,盗得康河木等人的汽车,该犯参与作案9起,盗得车辆价值人民币1394127元。2007年底,该犯在深圳市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枪及六发子弹。
罪犯李大龙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龙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等累计共缴纳4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龙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李大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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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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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志云,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因犯抢劫、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9)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2009年3月12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2007年9月间,与同伙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等地,采用殴打和威胁等手段,抢走王智钦等人手机现金等物品,该犯作案6起,价值人民币9198.80元;该犯于2008年9月19日11时许,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农学院门口,将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20元卖给陆杨时,被人赃俱获。
罪犯王志云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云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 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罚金等累计共缴纳941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王志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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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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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吓弟,曾用名林飞,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绑架、抢劫、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6年5月23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92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6年7月1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2月3日和2012年5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63号和(2012)泉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2006年8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该犯系累犯。
于2014年8月1日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4年6月29日在深圳宝安区松岗镇其租住处摆弄一仿六四式手枪走火误伤薛**,为筹集医疗费,于7月4日凌晨1时许,携带手枪等作案工具,在福清市宏路镇以雇车为由,将陈**等人的小客车骗到东张镇,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小客车一辆及人民币200元。又于2004年7月11日晚,伙同他人在福清市高山镇挟持李**到沙埔镇小叶村的山坡上,向李**的父亲索要赎金20万元,李父支付20万元后,李**趁看守人员睡觉之机逃脱。
罪犯林吓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吓弟累计获达标分27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等累计共缴纳1459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吓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吓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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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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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振发,男,1964年8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51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2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2009年9月10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系主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间,谎称其在海南省、江西省有"关系",以帮忙买地、承包工程、迁移户口等不借口,先后从黄素珠及其亲友处骗取款项计人民币172.8万元.
罪犯黄振发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振发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 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违法所得等累计缴纳4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发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振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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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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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建珍,别名黄建兴,男,1986年2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0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涵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553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年5月18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2011年7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0年4月19日至27日,在莆田市涵江区该犯多次约被害人见面,先后编造钱包丢失、纳税申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155530元。
罪犯黄建珍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建珍累计获达标分15分,罚金等累计共缴纳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黄建珍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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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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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建南,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因不服上诉,于2002年10月1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闽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有余罪,于2003年7月21日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03)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及小货车三部、轿车一部。因不服上诉,于2003年10月1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泉刑终字第7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7年4月3日和2010年4月10日及2012年7月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泉刑执字第380号和(2010)泉刑执字第453号及(2012)泉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五年。刑期自2001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2002年12月17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1年1月1日凌晨,驾车与同案一行4人到德化县盗走一部三菱吉普车,价值28.6万元人民币卖到广东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该犯于有余罪,经查明于2000年2月至3月间,驾车伙同 他人窜至南安,盗走三部柳州五菱单排座小货车、丰田佳美2.0小轿车一部,每次得人民币1000元。于2003年7月21日被加刑10年。
罪犯林建南自上次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建南累计获达标分25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等累计缴纳14984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南予以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建南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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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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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明秋,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文盲,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1)融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2011年12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3月2日下午至4月,伙同他人经策划后,先后窜到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辉煌铁艺铁件加工店门口等地,盗窃他人的助力车等财物,作案1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173元。
罪犯陈明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秋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累计交罚金2260元、赃款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明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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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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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赖国镇,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赔款人民币14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年11月24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厦刑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2012年2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3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于2014年8月1日呈报减刑因财产刑缴交少且消费较高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10年5月初,该犯伙同他人在漳州平和用电话与钟朝某联系,称其挖到一批金器需要出售,为了骗取钟的信任,将真金让其去厦门珠宝检测中心检测,然后用18件假金器,骗取钟朝某14万元。
罪犯赖国镇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赖国镇累计获达标分7分,罚金共缴纳2000元,赃款缴纳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国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赖国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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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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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晓坚,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1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21758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于2012年10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先后6次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32580元。
罪犯陈晓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晓坚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交罚金3000元,退赔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晓坚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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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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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常清,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6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1)同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诈骗所得款人民币202126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2月24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 厦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2年3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搬运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2月份以来,该犯在厦门市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是香港六合彩公司,提供六合彩中奖信息,以交会员费提成等为由骗取彩民将钱江到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126元。
罪犯张常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常清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常清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张常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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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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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伟欣,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7.5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6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于2012年7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9月至10月8日间,伙同唐果成等人在泉州等地盗窃摩托车14辆,赃物价值人民币28050元。
罪犯王伟欣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欣累计获达标分10分,, 罚金缴纳500元。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王伟欣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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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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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精掽,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同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2012年6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12月12日晚至2012年1月29日晚,该犯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电源接线等工具先后窜至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医院等处,采用撬开电门锁后连接电源线的方式,盗窃他人摩托车作案7起,盗得摩托车7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6428元。
罪犯陈精掽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精掽累计获达标分9分,罚金等累计共缴纳1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精掽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精掽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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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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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永超,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宣告后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于2009年12月8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9)安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总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2009年4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年12月6日凌晨零时许,得知吴江波被张舜杰等人殴打入住安溪县医院治疗,遂与同伙在安溪县医院内持拖把等工具对张舜杰进行殴打,致张因抢救无效死亡;该犯于2007年3月至11月间,追随苏振龙参加以谢春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安溪的正常的社会及经济秩序;期间,该犯与同伙在安溪等地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4起;又于2007年9月、10月,分别在和平小学操场和参内乡圆潭村,与同伙几十人持马刀与他人欲进行斗殴。
罪犯吴永超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永超累计获达标分16分, 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吴永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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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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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连生,男,1949年9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因犯贪污罪,于2008年12月26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原单位。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6月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2009年7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统计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8月8日呈报减刑因其个人财产、违法所得绝大部分未交,且数额巨大,有财产履行能力而未能主动退赃及积极履行财产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于1998年间利用其担任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财务科长的职务便利,自行或伙同他人将市政工程管理处及下属单位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其中其单独贪污数额计人民币137.9万元,共同贪污数额计人民币1536.36万元,贪污犯罪总额计人民币1674.26万元,个人所得款218.56万元。
罪犯林连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连生累计获达标分25分, 2011、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连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连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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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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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亚山,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12月29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4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2009年6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自2003年以来,参加以陈世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人数众多,组织稳定,结构分明,呈金字塔型,并在安溪凤城镇等地有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其中该犯与其同伙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参与敲诈勒索3起;又与同伙在安溪凤城镇吾都村等地开设赌场8起;于2006年5月2日,在他人的召集下窜到安溪凤城镇压八八酒吧殴打与其同伙有纠纷的王远航,致王轻微伤,寻衅滋事1起;于2006年和2008年7月间,与其妻以其家经营的珍妮美发店作为卖淫窝点,容留陈艺芳至该店嫖娼2次。
罪犯陈亚山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山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等已全部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亚山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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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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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文献,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7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2009年12月2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48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8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0年8月7日止,2010年1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统计员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5年5月至12月,该犯伙同他人用合股购买的“宏鑫”、“海鑫”、“永鑫”三条快艇从菲律宾的北伊洛戈斯省古里茂港等港口非法运输烟、酒等货物入境67航次,偷逃应缴关税人民币389422374.88元。
罪犯蔡文献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文献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 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98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文献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蔡文献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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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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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伟铭,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7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4583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2009年4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仓库协管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系累犯。
于2014年8月1日因罚没款缴纳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6年12月以来,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武夷山市区,江西上饶市等地采用虚构能提供“六合彩”中奖信息的方法,骗取彩民将“会员费”“密码费”等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内,该犯参与诈骗524583元。
罪犯陈伟铭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铭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铭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伟铭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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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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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贺平强,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9年7月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18569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年12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1月2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8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2010年2月3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该犯系未成年犯罪。
案情简述:2008年6月28日至7月8日间,该犯分别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惠安县辖区驾车对单独过往的行人实施抢劫行为,同时还趁机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该犯参与作安8起,共计人民币18569元,该犯还参与轮奸2起。
罪犯贺平强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贺平强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3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平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贺平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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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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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滑超,男,1985年7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2月10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1)思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4月26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2012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于2009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驾驶厢式货车从龙海市运输一批假冒伪劣香烟往浙江省临海市,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厦门杏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清点,货车内有假冒“红塔山”等牌的各种香烟23200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达2116368元。
罪犯滑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期间,曾于2014年3月因违规被制止后又报复性动手打人被一次性扣3.5分处理,经教育后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滑超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49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滑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滑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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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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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水福,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19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0)惠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2010年5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9年10月24日,该犯因认为翟某在其与他人纠纷时不帮自己,又背后说其坏话,遂欲与翟某同归于尽,该犯持水果刀在惠安县涂寨邮政大楼用左手扼住翟某,右手刺被害人的脖子部位后便割自己脖子企图自杀,经抢救,两人脱离危险。
罪犯叶水福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叶水福累计获达标分20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水福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叶水福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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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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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书清,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9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0)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68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2010年9月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在2009年11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携带电击器,刀具等工具先后窜至厦门同安翔安等地实施抢劫,该犯参加7起,抢得财物价值15450余元.
罪犯林书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期间,曾于2011年8月和2014年2月因打架两次被一次性扣4分处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书清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568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书清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书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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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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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志忠,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文盲,汉族 ,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8)仙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11656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2008年7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罚没款缴纳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07年8月30日和9月12日晚,该犯伙同他人,潜入榜头镇上乾村郑洪海的生产仿古家具厂里,乘值班人员熟睡之机,盗走该厂内8根小叶紫檀木(重456斤,鉴定价值人民币116560元),分得赃款20700元。
罪犯魏志忠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魏志忠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1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等累计共缴纳73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志忠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魏志忠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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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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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川文,别名聪文,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2日经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09)龙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元,赔偿款人民币2405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2009年12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系主犯。
案情简述:2008年7月27日,该犯伙同他人至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下庄中辉厂旁的苏国雄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由林志辉等人手持镀锌管对苏国威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倒地,2008年9月17日,被害人苏某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在本案中起纠集作用;2008年3月26日18时许,该犯伙同他人至芗城区瑞京路市公安局宿舍停车场,盗走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190元。
罪犯陈川文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川文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川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川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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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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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荣守,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畲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款人民币40587.3元,并对总额405873元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2011年2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于2014年3月呈报减刑因赔偿款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于2014年8月1日因赔偿款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10年2月4日凌晨1时许,该犯在同伙的纠集下,到福鼎市桐城街道“E景网吧”殴打与姚晨晨有过节的王清华时,被害人出面劝解,该犯等人不满即对其拳打脚踢,遭被害人反抗,该犯同案董某拔出事先准备的匕首朝被害人腿部及手臂连刺数刀,致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李荣守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守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1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守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李荣守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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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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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锦诚,男,1951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8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0)仙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75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4月23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于2013年9月5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2)仙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75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3年11月11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2013年12月1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6年7、8月间,伙同他人,利用担任中共仙游县枫亭镇上浒村支书的便利,对属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人民币440432元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该犯分得15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罪犯吴锦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锦诚累计获达标分3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7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锦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吴锦诚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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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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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丁国永,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8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9)永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64元。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2010年4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9年7月26日晚,罪犯丁国永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采用暴力手段,在永春县文化中心对面等地抢劫他人,该犯参与作案两起,价值人民币3445元的财物,构成抢劫罪。
罪犯丁国永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丁国永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国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丁国永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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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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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饶建国,男,1973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因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7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涵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款人民币167702.77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2011年6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于2014年3月呈报减刑因赔偿款数额大无缴交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于2014年8月5日因赔偿款数额大无缴交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于2010年4月25日19时,该犯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莆田江口往涵江高速方向行驶,途中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面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被被害人重伤,后二人送抢救,5月15日该犯出院后畏罪潜逃,并经涵江交警大队认定,罪犯饶建国负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撤销缓刑的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罪犯饶建国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饶建国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2、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建国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饶建国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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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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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春华,曾用名张建华,男,1976年4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9105元。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2012年8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该犯系
案情简述:2011年2月26日22时许,该犯至厦门市湖里区祥店“谊和茶庄”门口,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于小轿车后排座位上的旅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黄金首饰等,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29105元。
罪犯张春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华累计获达标分14分, 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张春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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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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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堆金,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15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1)丰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12月3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2013年1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6年8月间,在得知被害人获得丰泽区北峰社区某采石场经营权后,伙同他人强行要求入股未遂,即采用威胁等手段,多次要挟被害人“赔偿”损失,迫使被害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赔偿”金。
罪犯蔡堆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堆金累计获达标分6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堆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蔡堆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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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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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君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鲤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5478.5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2013年4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年8月至10月间,经预谋多次窜至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冒充多个品牌服装厂家总部工作人员身份巡查经销店为由,支开店员窃取收银台内现金等物,作案四起。
罪犯李君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君智累计获达标分9分,赃款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君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李君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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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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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建生,男,1974年6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3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款121414.7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年11月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刑终字第63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9月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2009年1月12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值班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07年6月19日19时许,该犯在安溪县龙门镇溪内村因修建房屋与被害人蔡烟辉产生纠纷,该犯对蔡烟辉当胸推了一下,致蔡烟辉仰面倒下,后脑着地,造成后枕骨骨折,脑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罪犯蔡建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建生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1、2012、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建生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蔡建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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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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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卢齐宣,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10)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2010年2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8月5日因财产刑绝大部分未能缴纳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分别于2009年5月至2009年8月间,在福清市等地结伙或单独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65914元。
罪犯卢齐宣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卢齐宣累计获达标分13分, 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7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齐宣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卢齐宣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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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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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启松,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3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0)惠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2010年5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8次到惠安螺阳镇洋坑村实验小学等地,盗窃摩托车8部,价值人民币41410元。2007年10月下旬,该犯在惠安城南工业区协助他人将被害人的摩托车发动并盗走,赃款价值人民币10851元。
罪犯向启松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向启松累计获达标分33分, 2011、2012、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启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向启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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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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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钟小军,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9)永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28646元,追缴违法所得8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4月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2009年5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10月28日至2008年11月18日间,该犯二次驾驶小车载着同伙到永春县东关镇等地进行盗窃,窃取针车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8156元。
罪犯钟小军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钟小军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 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74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小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钟小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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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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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海平,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款项。因不服上诉,于2010年8月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2010年12月2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间,被人雇佣伙同他犯在厦门莲花五村租房,冒充中国电信员工、公安人员以及在温州、台州等地租房,以电信欠费、加密操作、ATM机上取钱诈骗款,使用非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开户等实施诈骗,共骗取金额1141839元。
罪犯郑海平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海平累计获达标分11分, 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海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郑海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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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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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海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10)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退赔款52803元。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2011年2月15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0年5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到德化县浔中镇等地,入室窃取他人摩托车多部,价值人民币52803元。
罪犯刘海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强累计获达标分27分, 2011、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刘海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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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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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地树,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10)安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2604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1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2010年10月12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间在武汉等地利用网上开设“上海友联车行”、“嘉兴数码商城”等虚假销售信息,诱骗他人汇款,该犯还假借泰州市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名义骗钱,诈骗金额计102604元。
罪犯陈地树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地树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489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地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地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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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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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雄,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厦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24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年12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终字第51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杨雄的定罪处刑。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2012年3月14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0年9月21日和10月24日,该犯伙同他人在同安区和海沧区以骗雇摩托车为由,抢走被害人摩托车二辆,所抢财物价值人民币11122元。
罪犯杨雄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雄累计获达标分17分, 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杨雄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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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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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发,又名苏春发,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7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6509.5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9年10月13日和2011年12月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1264号和(2011)泉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共计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2007年7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残疾犯,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3月24日和8月5日因财产刑数额巨大,绝大部分未能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6年4月以来,该犯单独或雇佣他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铁索桥旁成功药房楼上租房等地,采用拨打其从六合彩网站上窃取他人手机等待对方接听时,谎称是香港“六合彩”公司的人员,以能提供“六合彩”物码信息骗取上述手机用户收“信息费”666224.50元,汇入指定的户名为“李锦辉”等人在农行、工行 、邮政帐户内。
罪犯苏发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发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1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9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发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苏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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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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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锋,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9月27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1)思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退赔人民币366514元。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2012年7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病犯,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5月5日因共同退赔款缴纳较少且月均消费较多,与困难证明不相符和2014年8月5日因退赔款数额较大,绝大部分未能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为骗人钱财,经事先预谋并购买了假警服、假警官证、手铐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2月9日上午至4月,在厦门市区的公园、公交车站、路边等处以提供按摩服务为名,诱骗老年男子的钱财。该犯参与作案20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85500元。
罪犯林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锋累计获达标分10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95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林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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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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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金春,男,1963年8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失火罪,于2011年8月8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2011年9月6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5月30日呈报假释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罪情节严重,且余刑较长需继续考察,裁定不予假释。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4月24日到永春县锦斗镇珍卿村山场的荒田查看自家水管时,不慎引燃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7720元。
罪犯徐金春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徐金春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金春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徐金春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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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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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小刚,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5月14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19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2012年6月26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11月27日13时许,该犯驾驶闽D82588号重型自缷货车沿414县道由南安往同安方向行驶,至汀溪镇古坑村一连续下坡转弯路段时,碰撞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造成二死一伤。
罪犯张小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刚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张小刚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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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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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武斌,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4月5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0942.41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7月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2012年8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8月5日呈报减刑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该犯为谋取利益,租赁厦门市湖里区财富港湾2008室、2109室,利用自持、租来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或者先垫资替持卡人已到透支期限的信用卡还款,然后再用POS机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手续费牟利,非法套现金额累计9094241元。
罪犯陈武斌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武斌累计获达标分11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陈武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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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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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建伟,男,1989年7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2年6月19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0897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8月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7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2012年10月31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病残犯,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年3月至12月间,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在惠安东桥等地实施入室盗窃,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97元。2011年12月29日11时许,该犯携作案工具到被害人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持螺丝刀欲刺被害人,该犯劫取赃物价值1928元,构成抢劫罪。
罪犯王建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伟累计获达标分6分,罚金共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王建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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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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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康华总,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2月8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2012年2月9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
于2014年8月5日呈报假释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罪时间长,情节严重,且余刑较长,应继续予以考察,裁定不予假释。
案情简述:2010年3月份以来,该犯伙同叶玉英经事先预谋在永春县下洋镇公路边自家房子内,先后用召集、容留等手段,组织徐某玉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40000元。
罪犯康华总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康华总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华总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康华总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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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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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景超,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9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因不服上诉,于2012年3月7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2012年4月23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值班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间,该犯作为集美区杏滨街道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在负责两环快速路C标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罪犯周景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周景超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景超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周景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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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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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7月11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2011年9月6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病犯看护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0年以来该犯在永春县吾峰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较长时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达6980613元。
罪犯张春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明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张春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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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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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进发,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5月6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荔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825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965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年6月23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2011年7月27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病犯看护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8月11日因财产款及赃款仅交纳人民币5000元,绝大部分未交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5年到2008年3月,该犯在担任莆田市新度国土所行政执法员期间,利用职便,接受辖区内相关村民的请托,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19.65万元。
罪犯郑进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进发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进发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郑进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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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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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贤超,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6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10)安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赔偿款人民币234339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2010年10月13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生产统计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6年10月25日2时许伙同他人持刀等工具窜到龙门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将路过大货车驾驶员2人拉下车殴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经济损失2510元;该犯还在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间伙同他人在龙门镇等地无故殴打他人,作案5起,造成损失7875元。
罪犯白贤超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白贤超累计获达标分13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贤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白贤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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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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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庄阳波,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泉州市泉港区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5月16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以(2011)港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款人民币415152.21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2011年6月29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生产调度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年至2009年,在泉州泉港工商银行等行,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205699.89元,逾期未归还款息。还持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09452.32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罪犯庄阳波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庄阳波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庄阳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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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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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芳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厦门市翔安区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28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翔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26038.26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2012年5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三中队服刑改造,从事值星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于2014年7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08年8月至12月间,该犯在担任厦门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将其向十三家客户代收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26038.26元先后占为己有,未按公司规定上交公司结算并携款潜逃。
罪犯许芳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许芳顺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许芳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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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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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德良,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款人民币191421.19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2009年12月22日入监,现在我监医院服刑改造,从事值班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6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09年5月23日,该犯在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埔庄内86号自家门口,因砌围墙与他人发生纠纷,该犯遂持刀砍向他人的腹部及左手等部位造成一人重伤一处,轻伤三处。
罪犯傅德良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傅德良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傅德良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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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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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石洋,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7月14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266880.64元。因不服上诉,于2001年9月27日经福建省人民高级法院以(2001)闽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7年7月31日和2009年10月13日及2011年12月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泉刑执字第900号和(2009)泉刑执字第1261号及(2011)泉刑执字第1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0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2001年11月30日入监,现在我监医院服刑改造,从事值班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于2014年8月11日因绝大部分赃款未退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98年6月至2000年4月,该犯在任厦门海沧征地拆迁公司财务部出纳期间,利用拨付拆迁赔偿款,开设账户,保管存折等职便,采取收款不入账和私自支取存款的手段,非法占有人民币138411.07元,挪用公款3759526.03元,用于营利活动,赌博和个人开支,案发后尚有1128469.57元无法追回。
罪犯郑石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石洋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1、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59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罪犯郑石洋档案卷宗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