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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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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28 13:15:59 打印 字号: | |

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福建省泉州监狱报请对陈家发等138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现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12月2日止。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提交或邮寄:泉州中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595-22139921。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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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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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家发,男,198810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尤溪县人,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9年6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不服上诉,2009122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10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109日至203148日止,2010年224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316日及323,该犯伙同他人分别将被害人骗至厦门湖里等到地,采取强奸,轮奸,拍摄强奸过程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

罪犯陈家发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发累计获达标分29分,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发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家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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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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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廖志钦,绰号鼠啊,男,19844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罪,于200682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6)安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因不服上诉,于200612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泉刑终字第8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61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8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二年。刑期自2005925日至20161224日止,20071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541822,该犯伙同他人持马刀,木棍等工具窜至安溪县官桥镇金祥路陈月华理发店,对店里王某某,廖某某进行殴打,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12月253,该犯因同伙 与安溪县华厦大酒店保安发生冲突,怀恨在心,而后将汽油瓶点燃后扔至酒店大门口,致使酒瓶破裂,汽油燃烧.2004年8月19,该犯因追讨欠款一事,伙同他人持刀,镀锌管等窜至官桥医 院,将被害人砍伤.

罪犯廖志钦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廖志钦累计获达标分23分, 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钦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廖志钦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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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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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安学,男,19864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1219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911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10638元。

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5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8331日至2019830日止,200931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5年1月至20083月间,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安溪县长坑乡,湖头镇等到地采用撬车锁,剪接电门线等手段,分别窃走王瑞某等人的摩托车,茶叶等财物,该犯参与作案21,价值人民币134946元。

罪犯胡安学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胡安学累计获达标分25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108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安学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胡安学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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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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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益明,绰号明仔,男,19853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1127日经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08)龙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现刑期自2008612日至20201111日止,2009116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8118日至08510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到龙海市石码镇十六间等处,窃取林海龙等人普通客车,皮卡车等财物,该犯参与作案十六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23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益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益明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益明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益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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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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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发达,又名蒋法达,男,1990621日出生(农历1990529日,未申报户口),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1117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以(2010)港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刑期自201054日至202113日止,201138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05316时许,该犯乘摩托车载他犯途经福建医科大学闽南分学院门口,见前方有背包独行人陈某,即将其撞倒后假装询问是否受伤,他犯趁机抢走陈的背包,内有现金两万余元,小灵通一部,铂金项链一条,并致被害人轻伤。

罪犯蒋发达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期间,曾于201372日因1日在号房私自拆卸不锈钢片扣3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蒋发达累计获达标分28分,2012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发达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蒋发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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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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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钦河,男,196211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61219日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6)安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同案犯不服上诉,于20074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泉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51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于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729日至2016228日止,2007413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犯于20037月至20057月间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路91118号等店开设发廊店后作为卖淫窝点,并租用兴达路179301402室作为卖淫场所,由该犯负责应付公安机关的检查、社会流氓的滋事及处理卖淫女逃跑等事务为上述卖淫窝点、场所提供保护,并在同案犯的协助下,采用奸淫、容留等手段,强迫向人贩子收买来的妇女在上述地点多次卖淫,首犯。

罪犯蔡钦河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钦河累计获达标分18分, 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1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钦河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蔡钦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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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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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松波,化名“王德贵”、绰号“德哥”,男,19824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抢劫(预备)、诈骗罪,于200964日经福安市人民法院以(2009)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9900.1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79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宁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8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刑期自200877日至201616日止,200999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0756月间,在百度上认识一个自称"曾志伟"的浙江人,并以380元的价格向该人买两支转轮发令枪,之后将两支枝枪改装成两支转轮手枪并在互联网上作广告,200834月间,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看到广告的温州籍青年.该犯于20087月初,伙同他人携带枪支到下白石农行门口伺机抢劫,因故未得逞.该犯又于07.8月至08.7月间,模仿互联网上的骗术,将自制的转轮手枪和子弹照片上传到互联网上发布售枪广告,同时还发布出售迷烟和"三唑仑"药品的广告来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共骗得人民币19900.1元。

罪犯王松波自减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波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松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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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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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林根,男,19903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921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09)德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301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12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107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林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漏罪于201022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10)德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3647元,退赔人民币6878元。

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1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九个月。刑期自200947日至201616日止,20103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91月至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窍取被害人摩托车二部,共计人民币10525

罪犯李林根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林根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5525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李林根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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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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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贤安,外号苦人,男,19881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01227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0)榕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11412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71日至20171231日止,20117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 该犯于10522日晚,在福清市玉屏街道工艺执行所402房,伙同林文俤,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奸淫妇女李某清。

罪犯林贤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贤安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贤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贤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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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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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传杰,冒名李传云,男,19891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128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09)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1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榕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遗漏盗窃罪于2010108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10)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1122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榕刑终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遗漏盗窃罪于2011623日经长乐市人民法院以(2011)长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因不服上诉,于2011829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终字第6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424日起至20171023日止,20102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2014年55日因服刑期间违反监规次数多,大部分罚金未缴纳且月均消费较高,中院退件。

2014年912日因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累计被扣10.5分,大部分罚金及赃款没有执行,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中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712月至200811月间该犯伙同他犯经预谋后,携带T型撬具到长乐市吴航街道采用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等人财物,该犯参与3起。多次判刑。

罪犯徐传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徐传杰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2013年受年度监狱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传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徐传杰档案卷宗一份。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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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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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波,男,198710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420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翔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1215日至20151011日止,20125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77823时许,该犯骑摩托车载被害人到翔安区大嶝岛游玩,后至大嶝山头里往阳塘社区的公路草坪上等候他人,该犯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脱掉其裤子并实施奸淫,得逞后弃车逃离现场。

罪犯张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累计获达标分15分, 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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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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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欧阳海军,曾用名:阳海军,外号田螺,男,19835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71227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07)思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78394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4944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1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七个月。于201282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现刑期自2007417日起至2015516日止,2008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检验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2014年418日因大部分财产刑未执行,监狱评审会研究暂缓减刑呈报。

2014年92日因对原判罚金、退赔及共同退赔仅交纳1984元,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泉州中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63月至1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本市槟榔车里76502,莲岳里136712室等处盗走林某等人财物,该犯共参与作案43,盗走财物估价人民币83338元。

罪犯欧阳海军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海军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969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海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欧阳海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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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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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帅训康,男,1980115日出生,小学文化,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1020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10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526日至2017825日止,20121212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55日凌晨,在厦门市思明区泥屈社南片区其暂住处,趁被害人酒醉睡着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犯系累犯。

罪犯帅训康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帅训康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训康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帅训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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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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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霖,男,199413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1015日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鲤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刑期自201266日至201565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2014728日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监狱评审会研究暂缓呈报假释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62日、6日,伙同他人或单独,两次贩卖毒品K粉。

罪犯蔡霖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霖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蔡霖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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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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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文良,男,195997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32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109日至201548日止,2012425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该犯明知同村的被害人系痴呆患儿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害人在永春县吾峰镇择水村的家里鸡舍的小床上发生性关系。

罪犯林文良自服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文良累计获达标分12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文良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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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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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鑫华,化名“黄仁义”,男,198426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281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318日至2015317日止,2012109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12215日晚,在厦门市思明区文灶一“KTV”喝酒唱歌,在送杨某某离开时邀杨到其车上聊天,并强行脱下杨的内外裤,强行进行奸淫。

罪犯黄鑫华自服刑以来,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鑫华累计获达标分6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鑫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黄鑫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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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假(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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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关宏伟,绰号“小寨”,男,198082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428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翔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1123日至2016922日止,20126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1111月,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翻墙进入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钟宅村后房自然村的厦门永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仓库内,用断线钳等工具盗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100元。

罪犯可好玩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关宏伟累计获达标分15分, 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宏伟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关宏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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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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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贤朋,男,198691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1211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不服上诉,于20082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梁贤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7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六个月;于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二年。刑期自2007324日起至2018923日止,2008327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7.3.18日晚,该犯在本市福津大街博大场酒吧饮酒期间,因琐事与刘良麒发生争执,在场的周小华上前朝该犯踹上一脚,该犯为教训对方,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后朝周小华,刘良麒的腹部各捅一刀后逃离现场,二被人送医院救治,周小华医治无效死亡,刘良麒受轻微伤.

罪犯梁贤朋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梁贤朋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贤朋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梁贤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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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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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千福,男,19853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广西省柳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11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款人民币48157.3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92629.36元负连带责任。因不服上诉,于20102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918日起至2031917日止,20103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8108日凌晨340分许,因朋友与“龙龙”等人有债务纠纷,该犯纠集他人,持砍刀、匕首捅刺被害人陈勇,致其死亡。

罪犯叶千福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叶千福累计获达标分27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298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千福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叶千福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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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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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昌明,绰号小陈、小田,男,1978126日出生,文盲,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113日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08)龙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687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6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62日起至202091日止,20081229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累犯、主犯。

20149月因大部分罚金及违法所得款未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611月至2008317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窜到龙海市 石 码镇 东贸市场名苑小区停车场等处,盗走他人摩托车等财物,该犯参与作案10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6870元。

罪犯田昌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田昌明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500元,违法所得累计缴纳人民币128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昌明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田昌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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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 11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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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邓力武,男,1980122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1115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1661942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917日起至2031916日止,20101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812月至2009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在厦门市 湖里区永升新城北门等地,盗窃尼桑风神蓝鸟等汽车共15部,价值人民币1661942元。

罪犯邓力武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邓力武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力武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邓力武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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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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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易永鑫,男,19825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07319日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7)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3022.2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91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三个月;于201232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1010日起至201569日止,2007417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一级宽管处遇。

20144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剩余过多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暂缓呈报

20149月因大部分罚金及违法所得款仍未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43月以来,该犯在安溪县魁斗镇利用手提电脑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手机数码相机,电脑配件等物品出售的虚假消息,待客户来电联系时,即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其事先准备的银行账户中,至发案时合计骗取他人人民币303022.2.

罪犯易永鑫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易永鑫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1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2675元,违法所得累计缴纳人民币62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永鑫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易永鑫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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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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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邹海明,男,198691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华安县人,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08424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3099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65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1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1128日起至2016327日止,20088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7118日,该犯伙同他人至芗城区钟法路上岛咖啡门口欲夺走林纯丽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400元及价值人民币525元手机一部)林发现后不放,即被同伙拉倒在地拖行,致林受轻伤。2007111日至27日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芗城区新华东路世纪广场南丰超市门口等处分别夺走康燕苹.江丽云等人财物,该犯参与作案 九起价值人民币24837元。

罪犯邹海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邹海明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受监狱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500元,赃款累计缴纳人民币17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海明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邹海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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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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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雄,绰号“猫仔”,男,19897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910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0)融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余罪于2011425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1)融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与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91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终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林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422日起至2022421日止,20111018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201016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持自制手枪及钦刀,窜到福清市海口镇东峤村他人住户,使用胁迫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的人民币共9800元。

罪犯林雄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雄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雄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雄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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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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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德芳,别名黄世芳,男,19777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抢劫、故意伤害、脱逃、诈骗罪,于200472日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04)秀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712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泉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41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201281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3122日起至20151229日止,2004727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210月至200311月间伙同他犯,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出租车司机构成抢劫罪,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被拘留后又从拘留所脱逃构成脱逃罪.且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三部手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罪犯黄德芳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芳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累计缴纳人民币2119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黄德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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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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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天保,男,19868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620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516日起至20151216日止,20127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12218时,伙同张志强在本县螺城镇惠兴街茶联盟门口,对受害人实施抢劫,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250元。

罪犯张天保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保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二千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保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天保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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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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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宇,男,19786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418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涵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及索尼牌PSP游戏机一部。刑期自20101110日起至202159日止,2011629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20083515时许,该犯窜到涵江区江口镇,爬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用手臂勒脖、持螺丝刀威胁等手段,劫取现金70元及游戏机。

罪犯陈宇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宇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宇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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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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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铭记 ,化名“小王”、“陈建华”,男,1976101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12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015675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杨铭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917日起至2031416日止,20101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7月至11月间,纠集他人多次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邮电局等地盗取吴小狮等人的“黑豹”SM6471A型旅行车等2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47215元。

罪犯杨铭记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铭记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2013年受年度表扬,没收个人财产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铭记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杨铭记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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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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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詹锦程,绰号“胖子”,男,19861225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11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不服上诉,于20092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8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9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201310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126日起至201555日止,2009415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材料派发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7126日零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因锁事在安溪县铭选医院持械故意伤害殴打张舜杰,致张舜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詹锦程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詹锦程累计获达标分9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锦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詹锦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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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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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瑞仁,男,198142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81023日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8)仙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款人民币8316.32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5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8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611日起至20151010日止,200811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该犯系从犯。

案情简述:2002826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到仙游县园庄镇霞山路段采用暴力手段抢走陈金芳一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75元)、手机一部(价值750元)及现金人民币2500元。

罪犯吴瑞仁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瑞仁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款累计缴纳人民币8316.32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瑞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瑞仁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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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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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薛贤波,外号“吓波”,男,19769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罪,于2011722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1)融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820日起至2017519日止,2011125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108192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驾驶小轿车到福清市多福大酒店门口与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3.57克,氯胺酮5.8克等;20107423时许,该犯持购买的一支仿左轮手枪,窜到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委会大楼内对他人进行威胁,辱骂,并朝大楼开枪射击。

罪犯薛贤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薛贤波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22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贤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薛贤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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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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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鑫泉,绰号“阿泉”,男,19891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128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09)惠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赔偿人民币55057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因余罪于20101015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0)惠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曾鑫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76日起至202775日止,2010112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该犯系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200942日下午17时许,该犯伙同他人从泉港区大转盘处以雇朱泉明驾驶小轿车到张坂镇玉前村路段时,持刀威胁绑住朱,抢走朱的小轿车等财物,该犯参与抢劫作案2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682元。200918日至200984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参与盗窃3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1279.5元。

罪犯曾鑫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曾因故意打架斗殴一次性扣3分,违规后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曾鑫泉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1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鑫泉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曾鑫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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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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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胜强,男,1975129日出生,小学文化,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3318日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3)仙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退赔给被害人郑志坡人民币6985元、被害人郭俊烨人民币1568元。刑期自2012122日至2016121日止,201348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盗窃:20121113日凌晨1时许、30日凌晨3时许,该犯先后窜至仙游县榜头镇永昌路66号路旁等处,用随身携带的T型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停放的摩托车锁撬开盗走,作案2起,财物价值人民币8553元。抢劫:2012122日凌晨2时许,该犯窜至仙游县榜头镇商品房盗得一部摩托车,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T型撬锁工具刺伤被害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罪犯杨胜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强累计获达标分10分,罚金累计缴交人民币5400元,退赔款累计缴交人民币8553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杨胜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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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假(2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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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天军,男,19878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21119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万迎、吴俊、黄天军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4854.46元。刑期自201184日起至201613日止,20121227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员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设立虚假提供机票出售、改签服务的网站,骗取他人钱财,2011626日至718日间,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384854.46元。

罪犯黄天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天军累计获达标分11分,罚金累计缴交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赔累计缴交人民币384854.4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军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黄天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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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假(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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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舟,男,19921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117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1231日起至20151230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5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多次窜至丰泽区华信五金交电经营部仓库,盗窃电缆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03647元,该犯参与作案25次,分赃款一万余元。

罪犯吴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舟累计获达标分10分,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舟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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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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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蕃英,男,19817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129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524日至2015523日止,20124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 2011年5月22250分许至2340分许,201153010分许,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集美区杏前路公铁立交桥往灌口方向的行桥处等地,叫停经过的被害人,采用殴打、胁迫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五次,劫得现金人民币共440元及手机等财物。

罪犯陈蕃英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蕃英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蕃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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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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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卢仲营,男,1973112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9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金162746.04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10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109日起至203148日止,20091117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1998816日晚,尾随追赶被害人张长秋至台江区秋龙巷附近,持刀朝张的颈部、臀部、腿部等处捅刺数刀,随即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张长秋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卢仲营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卢仲营累计获达标分27分,20122013年度分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赔偿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仲营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卢仲营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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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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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朱军,男,197972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合同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31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厦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5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8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87日至203096日止,2009715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2014年9月因财产刑数额巨大,消费过高,由泉州监狱暂缓呈报一个月。

案情简述:一、合同诈骗:20064月至20083月间,该犯先后找到厦门伟晖汽车租赁公司等及被害人陈志辉,以朋友开公司为由,分别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骗取各种品牌汽车共计78辆,价值人民币10704291元,数额特别巨大,后又编造理由以车辆为抵押向李志鹏等人骗取借款达917848元。二、故意毁坏财物:200710123时许,该犯与蔡毅鹏等人,持锄头柄等物冲进瑞鑫网吧打砸,造成大量物品被毁坏,损失达72590元。

罪犯吴朱军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朱军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年度、2013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朱军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朱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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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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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柯金旺,别名阿三,男,198551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77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10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109日起至2030118日止,2009910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主犯,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8917日凌晨,该犯受凌水强的指使,在广东省深圳市翠竹路路标处接得一批毒品,并于当晚携带该批毒品乘坐大巴从深圳市返回泉州市.后该犯在他犯的接应下携带毒品乘坐上闽CQ2022福特商务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查获毒品尼美西泮等共计5003

罪犯柯金旺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柯金旺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金旺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柯金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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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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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裕金,男,19718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08112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不服上诉,于20098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10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109日至2030118日止,20099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11月间,伙同他人投资制造冰毒,并帮助联系制毒师傅,该犯投资15万元人民币,并联系台湾籍制毒师傅白永祥,周山荣等人,制造出成品冰毒1826,和若干半成品冰毒。

罪犯何裕金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何裕金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年、2013年各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裕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何裕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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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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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东生,男,198311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26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9)永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425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416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723日至2018922日止,20095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087月份以来,该犯伙同他人将从泉州贩买的毒品海洛因放于永春桃城镇榜头街101号二楼宿舍内并分三次在该宿舍楼下等处将5号海洛因贩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得人民币850元。200872318时许,公安机关在其宿舍内抓获该犯,并当场查获海洛因29.3克。

罪犯王东生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东生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年、2013年各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425元,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东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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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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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卓国彪 ,男,19849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7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款人民币115062.9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35062.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82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829日至2031328日止,20099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与潘海波事先商议要教训被害人李棋,2002年10月27晚,该犯与潘海波等人在福州茶园琴亭164号三楼304房内喝酒至凌晨零时许,潘海波在三楼楼梯口碰到被害人李棋,便责问李棋前几天为何踢他,该犯听见后,即持匕首朝被害人腹部捅刺一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卓国彪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卓国彪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年度、2013年度各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国彪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卓国彪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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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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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芳金,男,195941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318日经大田县人民法院以(2009)大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6717元及赃款。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4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722日至2018621日止,2009413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拉布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20149月因大部分罚金及赃款、赃物未交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83月至7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先后潜至永安市埔岭汽车工业区的停车场等处,盗走朱发迈等人自卸货车,该犯参与作案9起,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42100元。

罪犯吴芳金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芳金累计获达标分24分,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9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芳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芳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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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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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前,男,19873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07711日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8.8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7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个月、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923日至2016822日止,20078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机修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63月至627日间,该犯伙同他人经共同策划后,先后窜到涵江区白塘村一网吧附近、城厢区学园路天桥,荔城区黄石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作案26起劫取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手机、白金项链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2530元。20063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分别利用驾驶机动车辆先后9次窜到城厢区、荔城区等地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夺走被害人的诺基亚手机、MP3等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020元。

罪犯彭前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彭前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2013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各1次,财产刑已全部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前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彭前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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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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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建强,男,19908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1121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款人民币25584.47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20026.43元互负连带责任。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122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721日至2020720日止,2012425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071919时许,因他人怀疑被害人偷车,该犯应纠集,将被害人挟持到五里街镇公孙寨和旧军营处,用木棍,竹竿等物对被害人围殴,进行逼供,次日凌晨,用拳头,砖头猛击被害人头部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郑建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建强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建强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郑建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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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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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少强,男,19895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721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共同退赔偿人民币20713.5元。刑期自2011524日至20151123日止,201195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7月至200910月间,伙同他人先后5次窜到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太平街等处商店内次走店内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3848.5元。

罪犯李少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少强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李少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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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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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太盛,男,196991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316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2)集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赔偿金人民币237181元。

刑期自20111118日起至2015817日止,2012423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

2014年9月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消费过高,由泉州监狱暂缓呈报一个月。

案情简述:200510191850分许,该犯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安路与连胜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医院治疗期间逃跑。

罪犯陈太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 ,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太盛累计获达标分14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太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太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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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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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如立,男,19677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85日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1)融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571元。刑期自2011328日至2015927日止,201196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累犯,普管处遇。

20149月呈报减刑因罚金大部分及违法所得大部分未缴交被泉州市检察院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112月至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经策划携带工具,窜到福清市高山镇等地,入室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571元。

罪犯郭如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如立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年、2013年各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如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郭如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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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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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崇俊,男,1956112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顺昌县人,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91023日经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以(2009)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59日经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以(2011)柘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000元。刑期自20091023日至2015216日止,20091215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系累犯。

20144月因多次违反监规累计被扣8分以上,且其绝大部分罚金及共同违法所得款尚未缴交,数额较大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减刑。

20149月因大部分罚金及其共同违法所得款尚未缴交,数额较大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81013,该犯伙同他人潜至罗丰村上枣岭自然村,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彬1,立木体积达5.0344平方米,情节严重。

罪犯马崇俊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马崇俊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年度、2013年度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65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崇俊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马崇俊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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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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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志疆,男,19879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于2012416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1123日至20171122日止,20125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员工种。

案情简述:20111122日,该犯将被害人骗至永春县达埔镇建国村100号家中,强行将被害人拖到二楼房间内,按压在床上并用力掐住其脖子欲掐死,后因被害人表情痛苦才松手,准备第二天让其吃药死,接着,该犯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衣裤,对其实施奸淫。

罪犯潘志疆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潘志疆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志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潘志疆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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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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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丰友,男,19752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286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820元,退赔人民币78000元。刑期自2011817日至2015516日止,2012108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20148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消费过高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117月底,该犯伙同他人用租住的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摩登大厦2814室和1019室设立虚假信息网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9820元。

罪犯王丰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丰友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182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丰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丰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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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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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荣斌,男,1969121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1025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2323日起至2016922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321日,经事先预谋,伙同他人,雇用船工,租用船只,前往台湾澎湖,接驳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运往大陆沿海准备贩卖牟利,至大陆沿海被海关查获,船鎺装成品油316.268吨,偷逃应税价值人民币660095.91元。

罪犯张荣斌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斌累计获达标分9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荣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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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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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易炳轩,男,19816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712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450元。刑期自201232日起至201531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3116时许,217日时许,在丰泽区内两次向他人贩毒冰毒2.2克,价值人民币1350元,并在其住处查获冰毒4.6克,麻克3粒重0.3克。

罪犯易炳轩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曾因故意打架斗殴被一次性扣3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易炳轩累计获达标分9分,财产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炳轩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易炳轩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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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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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康智,别名酷巴,男,198310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316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89日至201568日止,2012425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116222340分许,该犯得知被害人在永春县五里街镇一大排档喝酒后,便伙同他人一起持刀吹断被害人的右手掌及全身多处受伤,伤情为重伤。

罪犯郑康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康智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受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康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郑康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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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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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清远,别名张志军,男,197911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392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3)同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110日至201539日止,20131115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27,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同安区祥平街道,对何勇杰实施殴打,迫使其交出现金2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指使他人对何勇杰身上搜出现金1200元。

罪犯张清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远累计获达标分2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清远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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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假(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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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红东,男,1986102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1119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313日至2015912日止,2013313日入监,现在我监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犯于201232日凌晨,因其所在丰泽区某酒店酒吧员工与他人纠纷,发生殴打,该犯与酒吧其他人员殴打被害人致其重伤。

罪犯赵红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红东累计获达标分10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红东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赵红东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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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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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家桐,男,19561214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因犯制造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8112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榕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不服上诉,于20098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王家桐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918日至20301117日止,2009914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20077月至2008年初,该犯伙同他人出资并多次购买制毒用器材和原材料进行提炼冰毒,并制出成品105克冰毒及共他冰毒半成品。

罪犯王家桐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桐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财产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桐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家桐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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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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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增官,男,197851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930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7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422日至2024421日止,201196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于2008年元月、2月间两次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氯胺酮共计13.5千克。

罪犯郑增官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增官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增官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郑增官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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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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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来贤,别名吴来仙、吴来先,男,1972530日出生,文盲文化,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1815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涵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419日至2017418日止,201197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22418时许,被害人在莆田市新车站雇乘该犯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该犯使用暴力手段将其奸淫。

罪犯吴来贤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累扣18分,其中201349日打他犯一巴掌被一次性扣3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来贤累计获达标分19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来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来贤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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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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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贵,男,198393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5112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2005)城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因漏罪,于20061219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以(2006)侯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493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61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8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531日至20161230日止,20051228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生产调度员工种。该犯系多次判刑。

案情简述:1、该犯伙同他犯于200396日晚、910日凌晨,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闽侯县青口镇千家山公园、东南汽车城附近实施抢劫作案2起,节的财物价值8000余元。2、该犯伙同同案人预谋麻醉抢劫,于2005527日由同案人与网友见面,诱骗被害人至莆田市涵江区豪盛旅社304,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含有麻醉药的啤酒让其喝下,待其昏迷时,抢走被害人陈的手机和现金;同月30,该犯与同案人又以同样的手段,抢走被害人余维祥的手机;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580元。

罪犯杨贵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贵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0元,共同非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贵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杨贵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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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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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莫洪辉,别名陈朝顺,男,1970111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抢夺罪,于2006718日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06)融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3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六个月。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6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425日至2016624日止,2006824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20149月因罚没款大部分未缴纳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自伙同他人于2003821日至921,先后五次窜到福清市龙田,新厝,三山镇各银行附近,驾驶两轮摩托车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人员,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分别抢走张凤钦人民币2万元,陈燕青人民币5000,王玲人民币1万元,陈启明人民币3万元,翁春美人民币22875.构成抢夺罪。

罪犯莫洪辉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莫洪辉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洪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莫洪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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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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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光益,男,1988810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8411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08)德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人民币267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9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于20126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刑期自20071121日至2016120日止,200855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071119日至20071121日在德化县龙浔镇多处,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多次劫取他人自行车并销赃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罪犯王光益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益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年、2013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67元,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益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光益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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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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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永水,男,19891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59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厦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77日至202676日止,2012626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77日,该犯伙同他人到同安区朝元路杰沁园足浴养生店门口,手持西瓜刀等凶器朝被害人背部猛砍一刀,致其倒地死亡。

罪犯陈永水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水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水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永水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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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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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鸿平,男,1984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514日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6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7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2)惠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孙鸿平寻衅滋事罪量刑和决定刑期部分;上诉人孙鸿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1729日至2020128日止,2012828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于2010年至2011年间,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贩卖冰毒9次计2.1克;为催付赌债,多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威胁他人9起,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罪犯孙鸿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孙鸿平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鸿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孙鸿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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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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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少灿,男,199110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119日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鲤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刑期自2012618日至2021817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5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或单独在丰泽区,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4次。

罪犯郑少灿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少灿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6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少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郑少灿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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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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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志财,男,1989121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1213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7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款人民币9708元,退出项链、电脑、手机等赃物20件。刑期自2012617日至2015416日止,201359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3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丰泽区宝洲路等地,采用插卡或撬锁等方式入室实施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9708元。

罪犯赵志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财累计获达标分9分,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赵志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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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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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福森,男,1968220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赌博、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未遂)、寻衅滋事罪,于20071226日经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07)仙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82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2900元,连带责任赃款人民币30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311日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莆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11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87日至2022106日止,2008429日入监,现在我监四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2014年911日因财产刑绝大部分未缴纳被泉州中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1年始,该犯为了达到其称霸一方的目的,通过提供吃喝,日常开支等物质利诱的方法,拉拢了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该犯的组织、领导下,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及开办沙场,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获取暴利,用于组织成员的挥霍及日常开支。

罪犯蔡福森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蔡福森累计获达标分25分,2011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513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福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蔡福森档案卷宗一份。

认�h���0/� � �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天军累计获达标分11分,罚金累计缴交人民币5000元,共同退赔累计缴交人民币384854.46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天军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黄天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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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假(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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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舟,男,19921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117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1231日起至20151230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15月至12月间,伙同他人经预谋,多次窜至丰泽区华信五金交电经营部仓库,盗窃电缆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03647元,该犯参与作案25次,分赃款一万余元。

罪犯吴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舟累计获达标分10分,罚金累计缴纳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舟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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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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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蕃英,男,19817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129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1)集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524日至2015523日止,20124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通管理处遇。

案情简述: 2011年5月22250分许至2340分许,201153010分许,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集美区杏前路公铁立交桥往灌口方向的行桥处等地,叫停经过的被害人,采用殴打、胁迫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五次,劫得现金人民币共440元及手机等财物。

罪犯陈蕃英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蕃英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蕃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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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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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娄方来,男,198414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618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9)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9个月。刑期自2008118日至202027日止,2009714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2008114日至7日,该犯伙同他人先后窜到永春、德化等地,盗窃17辆摩托车,共计人民币117283元。20081028日至29日,该犯明知是脏车仍帮忙转移6辆脏车,价值人民币37684元。

罪犯娄方来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娄方来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年评为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方来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娄方来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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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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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林莊,男,1992625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1020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1)融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退赃386.8元。刑期自201176日起至202275日止。20111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0年6月的一天凌晨,该犯伙同他人经策划后,窜到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公园,持刀威胁被害人,搜身抢走其财物,至2010年6月26日,该犯共作案9次,抢劫金额5808元。

罪犯吕林莊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吕林莊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退赔均已较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林莊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吕林莊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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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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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珍春,曾用名林剑锋,男,198411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1124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荔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赃手机2部。刑期自2011815日起至2021814日止,20111227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

案情简述:2005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马刀等作案工具,窜到涵江区,荔城区等地,先后4次骗雇出租车后,采取持刀、威胁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计价值127167元。

罪犯林珍春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珍春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珍春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珍春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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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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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晓宁,男,19675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1029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以(2010)鼎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35575元(已追缴5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14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少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619日至2028318日止,201121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主犯。

20149月因财产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66月至20096月间,该犯伙同他经预谋窜到浙江丽水、福建霞浦、福鼎等地盗窃摩托车53辆,总价值298209元。2007年至2009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将他人盗窃的700余辆摩托车拆解,分装后通过他人销往外地,其中该犯分得赃款1135575元。

罪犯杨晓宁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晓宁累计获达标分23分,2011年、2012年、2013年评为年度表扬,已交罚金1100元,已交非法所得6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宁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杨晓宁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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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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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大春,男,19719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10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不服上诉,于2005121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09111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4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4912日起至2016311日止。20051228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20149月因违规扣分较多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4827日晚,伙同他人在晋江安平开发区福胜溜冰场游戏机室,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打,而后即伙同他人持刀窜至南安水头五星桥工业区鸿兴五金公司追砍他人,其中致被害人陈小兵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罪犯郭大春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大春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春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郭大春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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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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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谭斌,曾用名唐亚,绰号“白龙”,男,1986112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913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2007)荔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2512.5元及美元25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6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8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322日至2016521日止,200710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0596日至1022日间,该犯伙同他人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先后在荔城区露天桥的草坪上等地作案13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多元。

罪犯谭斌自减刑以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谭斌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年度表扬,已交罚金4693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斌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谭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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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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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远富,绰号“老五”,男,196881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326日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赔偿款人民币204840.23元。刑期自2012119日至201748日止,201359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小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75日凌晨4时许,驾驶一辆无证牌拼装三轮摩托车,行至鲤城区新门街甲第巷口附近时,与其前方从左往右横穿公路的被害人碰撞,致其伤亡。

罪犯吴远富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远富累计获达标分8分,已交赔偿款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远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远富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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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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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赖学培,男,1990421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1017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11)德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20元。刑期自201171日至2021630日止,2011117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47日凌晨和527日凌晨,该犯在德化县龙浔镇湖前民政局前和鹏中路两地,使用暴力手段分别抢走两被害人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91元,并致一被害人轻微伤。

罪犯赖学培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赖学培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退赔均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学培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赖学培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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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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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祝涛平,绰号阿龙,男,19944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97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121026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被告人)付盼盼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330日至2017329日止,20121211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234140分玉26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石鼓山立交桥往“芙蓉苑”路段等处,持刀威胁途经的被害人,抢劫财物,作案4起,劫得财物价值4962元。

罪犯祝涛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祝涛平累计获达标分10分,罚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涛平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祝涛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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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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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生隆,男,19911218日出生,高中文化,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413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被害人235029.87元,其中吴生隆承担28203.58元。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127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630日至20241229日止,2012108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67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聚餐喝酒结束后,先后行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国贸汽车城对面草坪,无故殴打在草坪上休息的被害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罪犯吴生隆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生隆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个人赔偿款已交28203.58元,同案已交赔偿款9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生隆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生隆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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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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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云锋,绰号“啊培”,男,199372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3116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3)仙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826日至2015225日止,2013121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小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38253时许,被害人乘坐该犯驾驶的小车在“莆永高速”与“沈海高速复线”互通路段上,该犯以暴力方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其激烈反抗未能得逞。

罪犯赵云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锋累计获达标分3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赵云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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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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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年丰,男,1987214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因犯强奸罪,于20131217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912日至2015311日止,2014224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小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3912日凌晨,该犯与被害人在丰泽区一间奶茶店见面聊天后欲送其回家遭拒绝后,该犯即尾随被害人到其租房,通过各种借口让被害人开门,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奸淫,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奸淫未果。

罪犯雷年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雷年丰累计获达标分1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年丰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雷年丰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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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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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温冰冰,男,19921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抢劫罪,于2012517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同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109日至201548日止,2012626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小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又于2011108日,该犯伙同他人持西瓜刀等凶器往同安区大同街道小西门欲抢劫面包车司机。

罪犯温冰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温冰冰累计获达标分9分,罚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冰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温冰冰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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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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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愉生,男,1974619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124日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13)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289日至201528日止。因不服上诉,于20134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522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值星员工种。

20149月因财产刑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2月起,伙同他人,在南安官桥镇其家中,通过手机联系,接受他人进行“六合彩”投注,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372300元。

罪犯梁愉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梁愉生累计获达标分8分,已交罚金59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愉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梁愉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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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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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富海,绰号“外生”,男,198812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612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49618元。刑期自2011929日起至2015428日止。2012828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年8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该犯伙同他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在厦门市嘉盛豪园大门口将被害人强行拉上汽车,并用衣服、透明胶带将被害人蒙头、捆绑,将被害人带至厦门市同安区西湖山坪里92号503室进行看押,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可确定部分达人民币60618元。

罪犯刘富海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富海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评为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刘富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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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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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雷,绰号“阿雷”,男,198810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127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417日起至2015416日止。2013313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2年3月5日晚上1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丰泽区田安北路群盛宾馆8616房间内殴打被害人并抢走5000余元人民币。

罪犯徐雷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徐雷累计获达标分9分,罚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雷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徐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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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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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洪常,男,198221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368日经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3)仙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款3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31031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莆刑终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款3000元。刑期自2012227日起至2015226日止。20131114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累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3110日,以被被害人儿子殴打为由,在仙游县榜头镇被害人家持刀威胁要求被害人赔偿30万元,并多次发信息威胁。2012118日,该犯窜到另一被害人家,以参加其丈夫寿宴被人打伤为由,威逼被害人支付上万元医药费,被害人被逼给该犯3000元。2012227日凌晨0时许,该犯持一把弓弩到邻居的被害人家实施打砸,并持弓拉弦辱骂被害人父亲。

罪犯方洪常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方洪常累计获达标分2分,已交罚金500元,已交退赔款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洪常予以呈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方洪常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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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假(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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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东炜,男,19803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516日经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翔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169日起至201668日止。2012627日入监,现在我监五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后检工种。

20145月因财产刑被泉州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20149月因财产刑被泉州市人员法院裁定不予假释。

案情简述:20106月至201168日,该犯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马巷街90号其经营的“依奴服装店”二楼安装使用商户名“值增机电”的POS机,采取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累计金额人民币6156390元,并从中获利。 罪犯朱东炜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朱东炜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交67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东炜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朱东炜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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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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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文涛,男,19814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1016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对附带民事赔偿总额187675.02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于200912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5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918日至2031317日止,2010112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875日,该犯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鼓楼区脉动酒吧,因与别人发生纠纷,遂取砍刀对上官贵宝等人乱砍,致上官贵宝全身多处受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罪犯郭文涛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文涛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500元,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文涛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郭文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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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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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欧来成,男,197381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835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08)思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929日至2020928日止,2008414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喷胶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7928日凌晨2时许,该犯经事先预谋后到被害人叶宝儿的暂住处曾姑娘巷53号,持刀威胁强行与叶发生性关系,之后又抢走叶人民币120元,当该犯持刀胁迫叶到大同路向朋友借钱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罪犯欧来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欧来成累计获达标分50分,20092013年受年度表扬,20102011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来成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欧来成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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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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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许煌彬,男,1980124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猥亵儿童、非法拘禁罪,于2010123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0)丰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不服上诉,于20113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78日至201617日止,20114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二级宽管处遇。该犯系二次判刑。

案情简述: 2008年至20107月间,该犯多次在酒店及其租住处对多名被害人采用脱光衣服、抚摸、亲吻生殖器等手段进行猥亵。20107618时许,该犯为达到猥亵的目的,伙同他犯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泉州市湖内新村5401室等地方至次日晚上。

罪犯许煌彬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许煌彬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煌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许煌彬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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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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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荣彬,男,19858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057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141839元。因不服上诉,于201082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闽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41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318日至2015717日止,20101230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材料发放工种,二宽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在20093月间,受他人指使,在温州、台州等市区的多家银行的ATM机上替他犯上线领取诈骗款,抽取总款数的20%作为佣金,共参与诈骗款人民币1141839元。

罪犯陈荣彬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荣彬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监区于20147月提请减刑,监狱评审会于20148月研究该犯财产刑执行较差,暂缓呈报,现该犯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400元,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荣彬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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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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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邵宗礼,男,19731018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325日经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0)融刑初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0610日至201569日止,20111017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0年6月9日,该犯伙同他人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附近,设局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欲取钱时遭围捕,该犯两次驾车撞击警车进行拒捕。

罪犯邵宗礼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邵宗礼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990元,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宗礼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邵宗礼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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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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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源,男,19901128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199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1)融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1116日至2021515日止,2011118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09月至1115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在福清市一带,结伙采取持刀、殴打及言语威胁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10起,抢劫财物计人民币5150元。

罪犯林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源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受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源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源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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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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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峥嵘,男,19681231日出生,大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因犯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21218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686元。因不服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于2013319日经福建省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311日至2015310日止,201359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仓库协管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61月至200812月间,该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向泉州市和安艺品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过氧化甲乙酮计22.843吨,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07486.33元。2012310日晚20时许,该犯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的规定,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

罪犯陈峥嵘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峥嵘累计获达标分9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峥嵘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峥嵘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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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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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覃志友,男,19925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4127日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4)丰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116日至201535日止,2014325日入监,现在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3114日该犯伙同他人窜至丰泽区丰泽街道东涂街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干扰器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车内人民币2.9万盗走。

罪犯覃志友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覃志友累计获达标分2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覃志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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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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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兴霖,男,198672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于20111220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1)同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228日经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310日至2015426日止,2012314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726日,伙同他人向厦门亿顺鑫汽车公司,租赁“三菱”轿车一辆,以伪造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人民币29000元。

罪犯林兴霖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期间,曾因殴打同改被一次性扣3分一次,后其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兴霖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获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罚金1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兴霖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兴霖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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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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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泉顺,男,198611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抢劫,于2009423日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9)龙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1223日至2020622日止,2009526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45月、6月间,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龙海市角美镇角江路沙坂村等地,采用持镀锌管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余文军等人的摩托车、现金等钱物,该犯作案13起,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5282元。

罪犯黄泉顺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泉顺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获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泉顺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黄泉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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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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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军,男,1984310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91225日经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5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43日至2019102日止,201022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71月至20093月间窜至长乐市爱心公园等地,盗走程月霞等人家中的金项链、数码相机等钱物,总金额达19万余元。

罪犯王军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军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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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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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帅歌根,男,197292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1217日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1482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109日至203248日止,2010224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10216时许,在驾驶赣AD3516面包车从事载客营运时,因车资与乘客王志洪\袁开送等人发生争执,当车行至324国道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埔头社路段时停车从副驾驶座下取出一根加力棒,对王志洪和袁开送进行殴打,致王志洪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罪犯帅歌根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帅歌根累计获达标分20分, 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财产刑累计共缴纳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帅歌根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帅歌根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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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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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阳福,男,199272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528日经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9580元。刑期自2011111日至20181031日止,20126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10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先后三次驾驶租赁的小轿车到永春县石鼓镇南环路二期石鼓支线工地,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盗窃该工地绿化带上的路灯电缆共800米,价值人民币69580元。

罪犯阳福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阳福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获年度表扬,缴交罚金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阳福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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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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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治强,男,19765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212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2014)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1114日至2015313日止,2014325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31114下午14时许、晚上,经电话联系,分别将21.6克和10.84克重的甲基苯丙胺到鲤城区某公寓楼内进行贩卖他人,当天晚上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罪犯江治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江治强累计获达标分2分,罚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治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江治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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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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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龚龙,男,197382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286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思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11817日至2015216日止,2012108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主犯。

20149月因其系主犯,不能退赔的款项数额较大,不符合减余刑条件,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113月起,该犯先后租住在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摩登大厦2814室和1019室,事先让他人制作虚假二手交易网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6390元。系主犯。

罪犯王龚龙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龚龙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获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龚龙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王龚龙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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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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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伟德,绰号“阿德”,男,1971522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11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058日至201557日止,20114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20145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20149月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1055日至8日,该犯伙同他犯窜至大陆作案,持诈骗团伙提供的非本人资料开户的银行卡在厦门市、安溪县凤城镇的农业银行、建行等自动柜员机上转账作案,涉案金额2261650元。

罪犯任伟德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任伟德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2013年获年度表扬各1次,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645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伟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任伟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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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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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维勤,男,19898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528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共同赔偿人民币69580元。刑期自2011111日至20181031日止,2012627日入监,现在我监七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

案情简述:201110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先后三次驾驶租赁的小轿车到永春县石鼓镇南环路二期石鼓支线工地,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盗窃该工地绿化带上的路灯电缆共800米,价值人民币69580元。

罪犯李维勤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勤累计获达标分14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2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李维勤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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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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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承志,男,19872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1216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08)永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8475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6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3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220日起至2015319日止,20081230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二级宽管处遇。于20149月因尚有大部分罚没款未交,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74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为了以贩养吸,先后多次向南安市梅山镇的“阿龙”购买毒品氯胺酮重量364克,而后用小袋分装后,以每小袋10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在永春县蓬壶镇多次贩卖给许伟宾等人吸食,违法得款共116950元。

罪犯林承志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承志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2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承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承志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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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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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粦,曾用名周林,男,198112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7525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2007)城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继续追缴手机四部,并上缴国库。因不服上诉,于2007827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莆刑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92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201341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二年。刑期自2006128日至201577日止,20079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主犯,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612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策划后窜到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邮政大楼旁、明宝树脂厂等地伺机抢劫,对路过的被害人加以殴打并搜身,抢劫现金手表等物品,该犯参与作案7起。

罪犯周粦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周粦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063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周粦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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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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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海波,男,197921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322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10)德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95966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78日至2015117日止,2010514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二级宽管处遇。于20148月呈报减刑因罚没款缴纳较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一、盗窃,2009529日至612日,该犯纠集同伙到永春县,德化县城关盗窃货车6辆,价值人民币571360元。二、故意伤害,200852日,该犯伙同他人到晋江内坑镇潘厝村篮球场为私愤,殴打王清龙脸部至其左面部颧骨骨折属轻伤。

罪犯张海波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波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766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海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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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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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细坚,男,19814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11311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涵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佳能数码相机一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419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10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刑期自201058日起至201577日止,201151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一、20104月初,该犯伙同他人到涵江区江口镇一家婚纱摄影店内盗窃一部相机,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将相机抢走。二、201058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窜到仙游县鲤南镇新车站对面“欧凯”橱柜店,采用秘密手段,盗走陈某放在茶几上的一部手机价值2080元。

罪犯张细坚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细坚累计获达标分10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3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细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细坚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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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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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兴国,男,199273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01013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0)集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个人退赔人民币15273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3812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4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33日至201572日止,20101230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未成年犯,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910月至20102月间,单独或伙同他犯多次窜至集美等地盗窃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79085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吴兴国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国累计获达标分15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38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兴国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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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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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诗阳,男,19701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529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73万元(已缴30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7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74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上诉人曾诗阳的量刑判决,判处曾诗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59日至201557日止,201272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普管处遇。于20149月呈报减刑因财产刑数额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案情简述:20098月至105日期间,该犯在惠安县洛阳镇后亭村野外搭建临时竹棚,设置赌场,组织赌博,从中渔利,累计获利97.73万元。

罪犯曾诗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曾诗阳累计获达标分13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共缴纳375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诗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曾诗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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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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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雄,男,198642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116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莆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4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113日起至20151012日止,2008122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61227日中午1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仙游县赖店镇歧山村郑下厝妹食杂店门口饮酒时,见被害人郑国春路过,该犯就问被害人郑国春“六合彩”特码,因郑国春未按要求写出,该犯即对其拳打脚踢,郑国春被打后向歧山村部队围墙方向跑去,该犯继续追打,致郑国春死亡。

罪犯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傅雄累计获达标分13分,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雄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傅雄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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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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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龚双火,别名龚晓芳,男,198553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0611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款人民币1236元。因不服上诉,于20071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7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9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113日至2016712日止,2007212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1、该犯于2005929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在安溪县官桥镇吾宗村双湾口桥头路段,拦下途径现场驾驶货车的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抢走现金、手机等物。22005418日晚,受他人召集,携带马刀、木棍等工具窜至官桥镇金祥路,殴打在理发店的被害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死亡。

罪犯龚双火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龚双火累计获达标分19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龚双火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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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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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立,男,19871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因犯盗窃、抢劫、妨害公务罪,于20096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的其余经济损失全部。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66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48日起至202167日止,2009813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生产调度员工种,该犯系二级宽管处遇。于20149月因尚有大部分退赔偿款未交,且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较高,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3月至4月伙同他人在广东汕头市、福建南安市以撬开他人小车车锁盗窃车内财物为目的,先后盗窃作案11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26287.91元。该犯在盗窃作案中被发现时,还使用伸缩棍对他人加以威胁暴力抗拒,作案 2起,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284元。200844日该犯伙同他人还在准备实施盗窃 行为时,共同以暴力抗拒的方法,阻碍民警张金松执行职务,造成张金松两处轻伤。

罪犯杨立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立累计获达标分29分,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7476元, 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立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杨立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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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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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国建,别名林伟国,外号“光头”,男,19779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324日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以(2006)德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54元,共同退赔款人民币127621.5元,共同赔偿款人民币48025.52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7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61日起至2020630日止,2006410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累犯,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5428日和531日伙同同案人到德化县盖德乡和浔中镇,2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552)推倒毁坏,窃走变压器内的三组铜、铝芯,后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于2003826日至2005516日间,伙同同案人窜到安溪、大田、闽清、德化等县盗窃东风货车9,摩托车7辆等财物,共作案40,该犯参与25,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0627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罪犯陈国建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建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9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建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陈国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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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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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小平,化名张飞,男,19919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715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09)集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同时判处民事赔偿款1914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82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厦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抢劫罪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刑期自2008122日至2017121日止,201229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未成年犯,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8817日凌晨,该犯与他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村行走,见被害人曲某等人向他们观望,心生不爽,就向曲某等人挑衅,并打电话纠集多人殴打曲某等人,用刀捅曲某,致曲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20081020730分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集美区侨英街道使用撬锁工具,盗窃他人二轮摩托车,被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弹簧刀捅伤他人,后被制止。

罪犯张小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平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2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共缴纳16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张小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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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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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信球,男,1959228日出生,初中文化,畲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323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非法收入553183元。因不服上诉,于201266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雷信球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329日至2019928日止,2012727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员工种,该犯系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95月至7月,该犯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对他人受让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5号的厦门六月情休闲保健有限公司进行共同决策管理,继续经营桑拿,组织多名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达1815次,牟取非法收入达人民币553183元。

罪犯雷信球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雷信球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雷信球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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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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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文仁,男,1976125日出生,文盲,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0915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10)安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3元。刑期自2010624日起至2020623日止,20101230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累犯,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在20106226时许,到安溪官桥土楼边10号下埔大厝,在受害人人房间门口等候,待其走出时,采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捆绑双手,抢走现金203元。

罪犯林文仁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曾因偷窃热水瓶被一次性扣4分,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文仁累计获达标分21分, 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文仁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林文仁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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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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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成,男,199273日出生,高中文化,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413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款人民币23502.99元,并对总额235029.87元负连带责任。因同案不服上诉,于201271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630日至20221229日止,2012108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167日凌晨4时许,该犯在与他人聚餐喝酒结束后,先后行至厦门市湖里区妨湖路国贸汽车城对面草坪,无故对在草坪上休息的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

罪犯吴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成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23502.99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吴成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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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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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乐腾,男,198822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因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于2012220日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洛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201251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撤销洛江区人民法院以(2011)洛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发回重新审判。2012118日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2012)洛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人民币421842.18元。刑期自2011910日起至201699日止,2013123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该犯系普管级处遇。于20149月因尚有大部分赔偿款未交,且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较高,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11910日该犯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在沈海高速公路B2251KM+40M处因操作不当导致翻车,造成三人当场死亡。200972日因同案与他人冲突并纠集该犯等人前往长乐城关依国大排档门口,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中该犯与同案等人持镀锌管、砍刀追打被害人致轻伤。

罪犯冯乐腾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冯乐腾累计获达标分13分,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乐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冯乐腾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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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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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惠民,男,1988519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817日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64日至201563日止,20121010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质量检验员工种,该犯系普管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530日晚及62日凌晨2时许,在惠安崇武镇一“KTV”内,盗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405元,又在一小吃店内窃取他人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8015元的金手镯和一条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银裤链。

罪犯曾惠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该犯服刑期间,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服从判决,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过去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知错改过,安心服刑。

综上所述,罪犯曾惠民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曾惠民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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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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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锦乐,男,1982116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415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以(2014)港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900元。刑期自2014331日起至201533日止,2014526日入监,现在我监八监区服刑改造,从事杂工工种,该犯系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02月至20121月期间,该犯向泉港万家兴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商标洋酒共172瓶及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共78瓶,合计销售金额143930元,非法获得利28900元。

罪犯苏锦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苏锦乐累计获达标分1分,财产刑已交清,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锦乐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罪犯苏锦乐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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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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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庄炳坤,男,1988224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于2010926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0)永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不服上诉,于201012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终字第8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8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刑期自2010519日起至2015717日止,201138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聚众斗殴:2009823日晚,该犯受他犯纠集共30多人持水管焊刀等乘坐7-8辆小车至永春县广电局路上,与开赌场有纠纷的对方进行斗殴。故意伤害:2009211日,该犯受他人纠集在永春县东平镇供电所路口,用小汽车撞倒被害人的摩托车,并与同伙持刀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

罪犯庄炳坤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庄炳坤累计获达标分12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炳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庄炳坤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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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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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永超,男,19905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2331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2)永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228日起至2019427日止,2012626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值班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95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永春县岵山镇等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持械斗殴5起。又于09年至2010年间,伙同他人在永春县五里街镇等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次造成轿车损坏,损失约4万余元,1人轻伤。

罪犯李永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超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超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李永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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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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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晓毅,男,19811024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1127日经安溪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956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3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林晓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1956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92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六个月。刑期自2008612日起至20171211日止,2009417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队列教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201485日因财产刑数额巨大,大部分未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711月以来,该犯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或收到的购房款,其他业务款或购房款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26560元占为已有。

罪犯林晓毅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晓毅累计获达标分26分,201120122013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3343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晓毅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林晓毅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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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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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连永建,男,1969813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吉林省长白山市人,因犯诈骗罪,于20071211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07)思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52400元。因不服上诉,于2008312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厦刑终字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以及对扣押在案的银行卡及其存款的判决。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0121日和2013125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泉刑执字第1818号和(2013)泉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共计三年。刑期自2007413日起至2015412日止,2008327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病犯,普管级处遇。

20144月因大部分财产刑未缴纳,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201492日因大部分财产刑未缴交,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612月至2007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6405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罪犯连永建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连永建累计获达标分5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2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永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连永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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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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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文火,男,195561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4628日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04)秀刑初字第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款人民币10930.7元。因不服上诉,于2004827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莆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218日起至2016217日止,200492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该犯系病犯,普管级处遇。

20143月因执行机关泉州监狱发现原判中认定该犯的年龄有误,故该犯服刑中2次按老年犯条件报请的减刑裁定共计一年十一个月被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案情简述:该犯因怀疑其姐夫林国典与姐姐梁玉凤私吞各级政府给他老婆残废补助的部分医疗补贴,因此怀恨在心,用铁锤砸打被害人的头部,伺机杀死他们,经鉴定被害人林国典轻微伤,梁玉凤轻伤。

罪犯梁文火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梁文火累计获达标分25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文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梁文火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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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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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敬德,男,1974530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217日经永春县人民法院以(2011)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赔款51429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3819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712日起至2015911日止,201138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保洁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103月至7月,该犯采用撬门入室或爬窗入室等手段,窃取被害人金银首饰、现金、存折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1249元。

罪犯郑敬德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郑敬德累计获达标分11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36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敬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郑敬德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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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假(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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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琼林,男,19821129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613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2012)湖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422日起至20161021日止,2012727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95月至7月,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湖里区组织多名卖淫女为客人性服务,从中非法收入达人民币55万余元。

罪犯周琼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周琼林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已交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琼林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周琼林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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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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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敬辉,绰号蒋四元,男,197010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3225日经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2013)洛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退出赃款28854元。刑期自2012913日起至2017312日止,201349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711日,伙同他人租车窜至洛江区嘉琳广场附近,蒙骗被害人上车,通过欺骗手段盗走被害人包内2000元人民币及银行卡,并骗取其卡内人民币40000元。

罪犯蒋敬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蒋敬辉累计获达标分8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7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敬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蒋敬辉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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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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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建林,男,1985123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因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于2012827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12220日起至2015419日止,20121010日入监,现在我监九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炊事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121月至2月间,将被害人骗至惠安县螺城县霞张花园其非法传销点,对被害人实施限制自由的24小时看管,为使被害人加入其非法传销组织,该犯强迫被害人交纳14000元。

罪犯林建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建林累计获达标分10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林建林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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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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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阳波,男,1986815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822日经惠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惠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50元。刑期自201287日起至2015106日止,20121010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搬运工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于200832622时许,在惠安县城北工业区路口某食杂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纠纷,遂伙同他人持刀具到店内威胁被害人拿钱,得赃款人民币250元,该犯于201111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郭阳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郭阳波累计获达标分8分,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25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郭阳波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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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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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候和全,又名候和泉,男,1964627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328日经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08)龙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人民币172604.79元(已付30000元)。因原告不服上诉,于200866日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漳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8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813日起至2018312日止,2008714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材料派发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0781215,该犯因琐事指使他人持械在龙海市角美镇压吴宅村菜市场殴打被害人郭义煌,致使郭义煌死亡。

罪犯候和全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候和全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12年、2013年受年度表扬,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候和全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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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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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凡,男,19761130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47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以(2010)涵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5万元。因不服上诉,于2011427日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莆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86日起至201525日止,201197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材料派发员工种,普管级处遇。

20141月呈报减刑因罚金数额巨大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2014530日因罚金数额巨大,大部分未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2014911日因罚金数额巨大,大部分未缴纳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71月间,该犯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创办鞋厂,3月间,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假昌生产“耐克牌”运动鞋、鞋面等,非法经营数额计4044229元。

罪犯江凡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江凡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受年度表扬,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江凡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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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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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楷师,男,197861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225日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共同赔偿人民币118386.4元。因不服上诉,于2009518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泉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72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十个月。刑期自2008918日起至2015517日止,2009812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总检工种,普管级处遇。

20144月呈报减刑因赔偿款缴交少被泉州监狱暂缓呈报

2014911日因大部分赔偿款尚未交纳且数额较大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案情简述:200882223时许该犯与吴清东、吴清海等人分别持锄头等物窜至吴家福家对吴家福及其妻子等家人实施殴打,致多人受伤。

罪犯吴楷师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楷师累计获达标分17分,2012年、2013年受年度表扬,赔偿款累计共缴纳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楷师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吴楷师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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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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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谢聪明,男,1990112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09924日经南安市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2920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泉刑执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724日起至2018523日止,20091015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生产调度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9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多次窜到南安市允苍镇转盘边黄某花看管的游戏店、南安市仑苍镇西街陈某婷看管的游戏机店等处,持西瓜刀胁迫强行劫取黄某花、陈某婷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

罪犯谢聪明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谢聪明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聪明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谢聪明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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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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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海平,男,19801110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42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同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9278元。刑期自20111113日起至20201110日止,2012522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总检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该犯伙同他人预谋抢劫摩托车载客工的摩托车,先后于20031118日晚9时许至1215日晚8时许携带木棍、刀具等工具,窜到同安区莲花镇日新饭店前的公路边等地,以雇车为名,将摩托车工骗至某路段,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的摩托车,作案4起,抢得摩托车4部,可估价值人民币9278元。

罪犯杨海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平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12278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海平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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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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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志强,男,19654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21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2012)海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21844元。同案犯因不服上诉,于2012418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共同退赔人民币126844元。刑期自2011414日起至2019813日止,2015521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该犯系主犯。

案情简述:20111月至3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厦门烟草工业有限公司”盗窃成品烟、烟叶,作案5起,价值人民币298635元。

罪犯周志强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强累计获达标分14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周志强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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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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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响,男,1994211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710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厦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不服上诉,于20129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18日起至2021117日止,20121030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车工工种,普管级处遇。未成年犯罪。

案情简述:20111171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厦门市湖滨中学12号教学楼间的二楼男厕所内,对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头,耳等多处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林响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林响累计获达标分16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林响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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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提 请 减 刑(假 释)建 议 书

泉监减(2014)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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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小江,男,19905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2426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2012)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1122日起至2015521日止,2012522日入监,现在我监直属二中队服刑改造,从事总检工种,普管级处遇。

案情简述:20111122日凌晨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集美区杏前路轻工业学校对面殴打被害人,并用一根弹簧铁棍威胁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抢走被害人一部仿“诺基亚”手机。

罪犯杨小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江累计获达标分13分,2013年受年度表扬,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杨小江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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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监 狱

刑(假 释)建

泉监减(2014)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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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高祥勇,男,197849日出生,中专文化,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820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芗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在服刑中有悔改表现,于2011228日和2013617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执字第239号和(2013)泉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计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416日起至2015915日止,20081014日入监,现在我监医院服刑改造,从事护理员工种,二级宽管处遇。

案情简述:2008年3月19凌晨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漳州市芗城区二菱电子有限公司共同盗走三楼车间电镀槽内镍角411公斤(价值人民币970782)以人民币7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罪犯高祥勇自减刑后,又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投入改造。

减刑后,能再接再厉,更加积极投入到改造中去。

能认真遵守监规,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

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能较好地保质保量完成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高祥勇累计获达标分13分,2013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共缴纳人民币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祥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罪犯高祥勇档案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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