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本案受理晋江市公安局报送的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现将报送机关报送的关于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公示期为五日,自2014年12月4日起2014年12月8日止。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提交或邮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电话:0595-22139927。
特此公示
晋江市公安局晋公法{2014}34号
关于对罪犯洪清云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洪清云,绰号:贼啊,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510925501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晋江市龙湖镇溪前村中区78号。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我局监视居住,2012年1月11日移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清云于2009年至2011年8月期间组织犯罪嫌疑人洪连发等人参与生产、销售醋酸氟轻松乳膏、创口贴、鞋油、胶水、发蜡等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共计3746070.8元.
2014年5月4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洪清云判决执行刑期并由我局执行,我局民警带洪清云再次到晋江市医院作身体详细检查,被告人洪清云被晋江市医院诊断为:截瘫,腰椎手术后遗症。2014年5月22日,晋江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不予收押。
综上所述,鉴于洪清云目前的病情不适宜收押,其身体状况也符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形,建议贵院审议决定对洪清云监外执行。
晋江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