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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妥处民企劳资纠纷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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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28 08:52:06 打印 字号: | |


泉州中院妥处民企劳资纠纷促和谐


泉州是我国民营经济的摇篮之一,目前全市有3万多家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高达90%,就业人数占全市的九成以上。今年来,受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部分民企效益不佳,利润下滑,而用工成本逐年增加,导致未能及时为职工支付工资等,引发劳资纠纷不断涌入诉讼程序。泉州法院如何妥处民企劳资纠纷,不仅是事关劳动者与企业的事情,也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辞职纷争


在人才流动常态化的今天,民企员工向所在的企业辞职,这本来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晋江市某公司,一个高管提出辞职之后,事情却是一波三折,并不那么顺利,这位辞职的高管与所在的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对簿于公堂,最终如何解决呢?

2012年10月8日,王女士从上海来到晋江某鞋业公司,受聘担任该公司电子商务总经理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女士年薪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基本工资42万元,绩效工资18万元,此外,公司每月还给王女士住房补贴2000元以及社保补贴1320元。

然而,在该鞋业公司上班才半年多,王女士就与公司产生了纠纷。2013年5月30日,王女士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之后在办理离职手续、移交工作的过程中,双方矛盾又不断升级。

2013年10月16日,王女士就劳动纠纷一事向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从2013年6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鞋业公司支付2013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193622.76元,经济补偿金10278元以及额外补偿金48405.69元。

对于王女士的诉请,鞋业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工资发放和经济补偿方面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公司仅承认欠付工资六万八千多元,但它同时指出,之所以欠付是因为王女士在任职期间管理不当,致使货品出现大量短缺,给公司造成了28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由此算来,公司不但不需要再支付工资,反过来有权要求王女士补足相应的赔偿款。此外,由于王女士并没有给公司产生效益,公司就更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至于王女士提出的经济补偿,鞋业公司认为离职是王女士个人原因造成的,非公司的过错,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

2013年11月14日,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过审理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13年6月30日起解除,鞋业公司应支付给王女士工资及相关补贴人民币72046元,驳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请求。

鞋业公司表示不服,并以原告的身份,把王女士告上了法庭,晋江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责令鞋业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拖欠的工资72046元。

但是,对于这样的判决,作为一审胜诉方的王女士却不服,她向泉州中院提起了上诉。王女士请求二审法院增加公司的赔偿金额,支付绩效工资、社保补贴,以及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总计17万元。

然而在案件受理之后,泉州中院承办法官发现,王女士的这些上诉请求,超过了二审的审理范围,而且劳动仲裁的裁决已经生效,所以此时王女士再对那些在劳动仲裁中没有得到支持的诉求提出主张,已经无法得到支持。

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王女士错过了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时机,她刚开始表示非常不能理解,情绪也比较激动。而另一方,鞋业公司的态度也很强硬,不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不肯支付七万多元的工资。双方矛盾依然很尖锐。

为了尽快平息纠纷,泉州中院的法官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解疑释惑,最终双方和解,同意遵照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泉州市是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是劳动用工大户,总体来说,泉州劳动力市场还是比较健康、稳定、有活力的,但是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体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仅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保护,其实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那么如何妥当地调解、规范劳动关系,公正、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纠纷,进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说这个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职责。

今年来,泉州中院注重开展“司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并把它作为一项司法亮点工程来启动。聘任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是该项活动的内容之一,该院首次聘任了来自各行业的10名优秀代表作为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官调解劳动争议,促使当事人及时更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信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劳动环境。


换岗之后


职工兰某于2003年7月进入某礼品公司工作,任设色技术员一职。礼品公司与兰某先后签订四份劳动合同,其中前二份合同未明确约定兰某的工种,后二份合同均约定兰某的工种为开发部门设色组技术员,约定内容为:礼品公司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调整兰某的工作岗位(工种),兰某必须服从礼品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和调整,兰某拒绝礼品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和调整,经劝阻无效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礼品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5月3日,礼品公司向兰某发出一份《调岗通知书》,告知调整兰某到开发部彩样组任调色技术员,兰某对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被调整,礼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告知兰某明天不要来上班。兰某因此于2013年5月5日开始未上班,并于2013年5月28日向泉州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泉州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1日作出了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礼品公司应支付兰某经济补偿金27000元及工资款496元的裁决。随后,礼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判决其不应向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并未支持礼品公司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泉州中院上诉。

此案由泉州中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所涉礼品公司与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中有关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应确认无效,该约定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兰某的诉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礼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泉州中院的依法判决,职工兰某的切身权益得到了维护。

劳动争议纠纷往往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泉州法院针对易发性、多发性和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尤其是拖欠工资、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法,尽可能地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实现案结事了;而对于调解不成功的,则能及时作出判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2013年以来,泉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623件、审结2465件、调解1191件、撤诉531件,涉案标的额达3962万元。



(蔡崇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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