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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首创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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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03 15:14:12 打印 字号: | |



泉州是全国著名侨乡,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全国18个改革开放典型地区之一,被誉为“民办特区”“品牌之都”,经济总量连续16年位居全省第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案件受理量逐年上升,保持高位运行,全市法院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超过12万件,居福建省首位,行政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位居全省前列。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自行政诉讼法1990101日起施行以来,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还不够高,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此外,从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破解上述难题和困境,泉州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要求,创新建立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机制,由法院牵头,聘请省市级行政机关业务骨干、高校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专业领军人员等,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专家库,以名录形式备存法院,并向社会公众公布,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自愿、自主选择专家,专家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和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会审”,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法院行政审判公信力。现已邀请33位专家,拟于4月中旬举行聘任仪式。

专家会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法律意见。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根据行政机关请求,对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过程涉法律程序发出法律意见。应邀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发表专家意见。2、评价执法审判。列席行政案件的各个审判环节后,独立发表对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诉求是否合法等)的中立看法,供合议庭参考。3、协助化解争议。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独立地位向当事人释明,协助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阶段,如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提出专家意见,建议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化解行政争议;如认为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协助做好行政相对人思想工作,执行行政行为。在行政审判阶段,如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专家意见,建议其自行撤销或者改正,引导当事人撤回起诉;如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可以在案件立案前或立案时,协助法院做好解释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在诉讼中或诉讼后,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息诉息访。

为保证专家会审”机制能够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机制设计了行政阶段“会审”和诉讼阶段“会审”两套运作程序。行政阶段“会审”程序包括:1、行政机关执法或重大行政决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请求专家提供意见;2、从法院备存的专家库名单中筛选出相应的专家,并进行对接;3、专家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情况下,也可应行政机关请求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并协助做当事人工作。行政阶段“会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专家在行政阶段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帮助解决行政执法存在的难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避免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诉至法院,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2、专家利用其专业优势和第三方地位所作的专家意见,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更加容易接受,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更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也能服从行政行为,从而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3、由地位独立并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替代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咨询,可以避免法院因提前介入行政过程而影响司法公正、公信。

诉讼阶段“会审”程序包括:1、立案时,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启动机制,从专家库中挑选出专家;专家查阅案情之后,开展诉前协调。2、审理中,专家依法列席案件的庭审、调查、协调等各项审判活动,发表关于被诉行政行为以及当事人诉求的专家意见;案件审理涉及专业问题时,接受合议庭的咨询;3、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专家可以进行答疑解惑,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专家可以协助做行政机关工作,让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合法,专家可以协助做好原告的息诉息访工作,定纷止争。诉讼阶段“会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专家团通过提供咨询意见,形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智囊团”,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水平;2、专家以第三方身份评价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也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与审判活动; 3、专家协助做行政案件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工作,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可以促进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并有利于行政机关和群众法治思维的养成和法治意识的提升。

机制适用举例:A1县人民政府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但对于制定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法律程序不熟悉,怎么办?A1县人民政府借助法院专家“会审”机制,从法院备存的专家库进行筛选,选定一位熟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律程序的高校学者B。专家B根据咨询的内容,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见,并且提供其他市进行房屋征收程序的法律文件范本。A1县人民政府参照其他市的文件范本,根据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大部分的被征收人主动配合,但仍有少数被征收人不服。A1县人民政府邀请B向这些被征收人进行法律释明,并协助做工作,有一部分被征收人同意配合,签订安置协议。被征收人C1C2仍不服A1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征询意见后,启动专家“会审”机制,邀请省市级行政机关熟悉城建业务的专家D(之前有参与过行政阶段“会审”的B回避),D查阅案情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对C1C2进行法律释明,并开展诉前协调工作,C1认为有道理,撤回起诉,C2坚持继续诉讼;法院开庭审理,D在列席案件审理后,发表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及当事人诉求合法性的专家意见,提供给合议庭,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C2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C2仍不服判决准备申诉信访,D认为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可以向C2说明相关意见,同时就案件主要的焦点问题再次进行释明,C2最终接受了判决,决定息诉息访。

类似的情况,A2县人民政府对于制定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法律程序不熟悉,但没有在行政阶段借助法院专家“会审”机制邀请专家进行指导,直接按照以往做法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不少被征收人不服决定,其中C1C2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征询意见后,启动专家“会审”机制,邀请省市级行政机关熟悉城建业务的专家D D查阅案情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建议A2县政府其自查自纠,如果A2县政府收到专家意见后,认为有法律依据,按规定自行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DC1C2工作,C1C2撤回起诉;如果A2县政府收到专家意见后,拒绝自行纠正,法院可以先行委托专家D向该县政府进一步解释说明,该县政府仍拒绝自纠而坚持诉讼的,法院可以邀请D在列席案件开庭审理,D可以法庭上或法庭下发表关于被诉具体行为违法的专家意见,提交给合议庭,法院吸收专家意见,按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泉州中院院长欧岩峰说,把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泉州中院在全国法院创新建立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机制,赋予专家提供法律意见、评价执法审判、协助化解争议等职能,旨在充分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由专家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违法行政情形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另一方面由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法院做好法律释明和纠纷化解,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切实从出口化解行政争议,增进社会和谐。该项制度的出台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契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行政与司法改革要求,在全国法院系首创,泉州中院将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以此为载体,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共同推进平安泉州与法治泉州建设。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