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宣传问答
问:如何破解以往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问题?
答:“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旧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问:“民告官”起诉状不懂得写会影响立案么?
答:行政诉讼可口头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问:群众担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遭当地政府行政干预怎么办?
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将建立异地管辖制度,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问:可以说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其实是有助于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么?
答: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在明确规定了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进行非法的干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应该说都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是最能够承担“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一使命的诉讼制度。
问: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是否意味着对于“红头文件”现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答:新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但这并不代表着就可以对所有规范性文件一律直接提起诉讼;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因为规章以及规章以上的行政法规都是受《立法法》调整的,属于广义概念上的法律,是一个立法性的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针对它们是不能审查的。具体到规范性文件怎么审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进一步的规定,法院首先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它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另外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且还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还要建议制定机关对认定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修改、废止等等处理。
问:如果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怎么办呢?
答: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新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