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晋江市公安局报送的对曾志刚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现将报送机关报送的关于通报曾志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函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公示期为五日,自2015年7月30日起2015年8月3日止。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提交或邮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电话:0595-22139925。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