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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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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20 09:37:26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编制我市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其中,机构管理人名额15名,个人管理人名额8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报条件

凡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泉州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拥有不少于10名取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的,可提出申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执业满10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定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定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定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八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齐。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将根据评定标准,从执业资格、执业能力、问卷调查得分等三方面评定申报人综合分数。

3.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泉州晚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4.公示期满后,对有异议的机构和个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不编入名册。经过审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予以公布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评定标准及评审程序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应于20151126日至1130日上班时间,到本院指定地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二楼)提交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联系人:张小燕 联系电话:22139902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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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