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因与被告泉州某旅行社
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某。
被告泉州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
原告诉称,其参加的同学会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由旅行社组团包括其在内的78名旅游者入住某酒店。根据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原告前往该酒店自助餐厅用餐,但由于该酒店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原告在用餐时摔倒严重受伤,经鉴定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旅行社辩称:其已如约履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等团队人员入住于旅行社安排的某酒店期间,前往该酒店的自助餐厅用餐,因地面湿滑,原告跌倒受伤并住院治疗。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和《国内游补充协议》约定由旅行社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团队人员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原告成为该旅游服务合同可以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人之一,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关系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负有对原告等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就餐过程中滑倒,人身受到损害,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较大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裁量旅行社对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60%的责任,扣除旅行社垫付医疗费后,被告旅行社尚应支付给洪某某十一万余元。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进步,外出旅游逐渐成为人们丰富和完善自我的一种普遍方式。在旅游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因旅游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案旅游合同的签订模式、旅游公司为旅行团成员参投保险的做法以及原告参加的旅行团的活动模式均是当下最常见、最大众化的运行模式。
本案发生在旅游合同纠纷多发时期,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因摔倒造成人身损害。旅游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到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义务,旅游公司若怠于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在现实情况下具有突出的代表意义,对于规范国内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参与者安全出游均具有参考价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