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王毅群受贿案一审庭阶段新闻通稿
2017年5月24日至2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王毅群受贿一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毅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毅群利用其担任漳州市长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东山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东山县委书记,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44.7242万元,并为他人在通用厂房建设、房地产项目开发、承租矿山、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提请以受贿罪追究王毅群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毅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毅群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