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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1-5)| 擅将耕地变驾校场地,定罪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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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7 15:16:24 打印 字号: | |

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严重污染环境 她被判坐牢且三年内不得从事本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桂琴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的厂房从事皮革整理加工。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5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环境保护局、陈埭镇政府联合查处上述加工点,并采集废水进行检测。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车间内溢流口废水总铬浓度为7.45 mg/L,超过《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4.97倍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桂琴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持续排污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以及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态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之需要,对其予以从业禁止。判决:一、被告人吴桂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禁止被告人吴桂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三年。

典型意义

“先污染后治理”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成本高昂、效果有限,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已成为当代环境刑法的新理念之一。污染环境大部分是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犯罪,职业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污染环境的相关职业,加重了污染环境的犯罪成本,可以预防其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起到特殊预防功能。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且严重污染环境 他被判坐牢、赔偿34.74万元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小超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租赁厂房并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咬花加工。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一PVC管直接外排至加工点外的草地上。2016年4月26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加工点。经检测,加工点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337 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337倍

经鉴定,上述加工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低于人民币347400元。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陈小超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作为受污染土地的实际管理、使用者,请求被告人陈小超赔偿损失347400元。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超的排污行为影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海园开发公司对该土地的正常使用。该公司在受偿后,应将赔偿款及时、有效地用于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判决:一、被告人陈小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陈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生态修复经济损失人民币347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陈小超的行为不仅触犯刑事法律,构成了环境污染罪,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也属环境侵权违法行为。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由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资格的确定,由晋江市检察院首先提出,然后由晋江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查明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公司为受污染土地的实际管理者后,由安海园开发公司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情节、履行能力、造成生态资源损失的实际情况,秉持修复生态环境的理念,作出选择适用支付生态恢复费的判决,使因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与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恰。

该案的妥善审理和判决,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达到了制裁环境污染、实现土壤修复、教育企业依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 他被判坐牢八个月,并罚二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德生于2017年1月至5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安溪县城厢镇南坪村自家的菜园和茶园内,擅自架设鸟网捕获野生鸟类24只。并于2017年5月3日,在安溪华侨职校往城厢镇路英村的路上,向他人购买野生鸟类7只。经鉴定:7只鸟类中有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俗称“猫头鹰”)。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谢德生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谢德生被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门套、地夹、多功能无线扩音器遥控器、多功能无线扩音器、捕鸟网、呼鸟器,剪刀及块状鸟类冻品、完整鸟类冻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目前,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会危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而且对整个生物系统多样性也是一种破坏。为了更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非法狩猎的行为,应当严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出于家人食用的目的,非法收购与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法院依法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方面有力地惩戒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也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




擅将耕地变水泥地建驾校训练场地

他复垦土地仍要定罪、判罚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间,被告人黄专职向南安市丰州镇丰州村顶堡20多户村民,租用位于该村的一处土地,后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平整,建设钢结构固定建筑物和铺设水泥路面。于2015年9月底建成汽车训练场租给泉州友联驾校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2016年5月9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和耕地破坏情况调查。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22.01亩,造成基本农田15.47亩和一般耕地1.46亩达到耕地严重破坏程度。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专职对涉案耕地进行复垦,并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南安市农业局进行验收,经现场钻孔测量核实,该地块的有效土层在钻孔到60厘米深时也未见障碍层,土体及耕作层无碎石,土壤质量中等偏下,其中2亩左右地块上种植的甘薯长势尚好,已具备旱地土壤的基本特征,面积合计20.38亩。被告人黄专职自愿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裁判结果

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专职在案发后,对被非法占用(毁坏)的20.38亩耕地进行复垦,减轻了危害后果,且已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黄专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土地复垦有利于修复被占用的耕地,恢复土地的生态效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引导被告人黄专职对被非法占用(毁坏)的20.38亩耕地进行了复垦,并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复垦验收。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认为涉案复垦面积20.38亩,已具备旱地土壤的基本特征。土地复垦的成功,不仅恢复了土地的生态效益,还有利于提高土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南安市人民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




禁渔期非法捕捞4000公斤渔货 他们被判刑了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日至4日间,被告人庄晓冰、庄亚兴组织被告人黄文成伙同庄振杰、梁小强、康志川、郑国良、张贺先、严成炬等人,使用农业部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尺寸(54毫米)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具,在东经119°32′、北纬24°10′海域附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多种种类渔货(含带鱼、鱿鱼、小虾、杂鱼等)重约4000公斤

为逃避渔业部门在禁渔期的监管,被告人庄晓冰、庄亚兴没有按规定随船携带北斗导航系统,并擅自拆除了船上的AIS终端系统。后该渔船因电机、动力出现故障而无法航行,并失去联系。2017年8月19日,渔船在台湾新竹海域被其他渔船发现,后被拖回惠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庄晓冰、庄亚兴的家属代其开展生态修复增值放流鱼苗7000尾。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晓冰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庄亚兴、黄文成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视情节分别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开展生态修复增值放流鱼苗7000尾,挽回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庄晓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庄亚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文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虽然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但仍有不少沿海渔民或迫于生计需要,或因为保护意识较低,抱着侥幸心理在规定的禁渔期内偷偷出海捕捞,法院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注重生态修复和法制教育:一是不断转变生态司法模式,落实生态修复制度,延伸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适用范围和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改善空间,从林地“复绿补种”延伸到水域“增殖放养”,实现从注重“惩治犯罪”到注重“修复生态”的转变;二是为加强宣传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发生,邀请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小乍边防所、被告人所在乡镇政府、渔业协会、崇武、净峰等沿海部门村干部和渔民参加庭审旁听,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