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那些与宪法有关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黄某诉蔡某、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杨某与黄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5日,黄某与黄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黄某向黄某1购买拆迁安置房屋一套。2013年12月24日,黄某1与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签订《安置协议书(Ⅱ)》一份,黄某1选取案涉房屋。2015年1月14日,黄某1因病死亡,并于2015年2月12日被注销户口。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4月14日,蔡某与杨某等人的民事纠纷判决生效,依蔡某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2017年4月18日,黄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黄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中,法院依黄某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结果为:房屋现已装修入住,系由黄某进行装修。经与物业服务公司了解,因房产尚未确权登记,物业管理费没有登记缴纳人的姓名。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立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其的查封。
【典型意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和裁判结果却不尽相同。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虽然仅规定买受人有权提出异议的不动产应是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依法理应认定该不动产不仅包括被执行人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还应包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虽未登记但已能根据相关证据确定其事实占有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从而实现权利的一体保护。案涉房屋虽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其性质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安置房,黄某1及其共有人杨某在拆迁安置前对其原使用的土地及其原拥有的房屋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已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转化为具有财产补偿性质的安置房。因此,应认定黄某1与杨某对案涉房屋已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享有事实占有人权利。黄某就杨某享有事实占有人权利的案涉房屋提出异议,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
二审法院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合理理解和分析适用,有效保障了黄某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