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那些与宪法有关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陈某有等诉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陈某、王某、李某各自经营生鲜活鱼批发业务,2015年11月15日起,三人达成协议,共同合伙经营生鲜活鱼的批发业务,并于2016年8月24日补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合伙期限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2017年2月10日,原受雇于李某的驾驶员魏某驾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货车运鱼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跟车人员陈某1当场死亡、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不负事故责任。死者陈某1先是受雇于李某,工资每月6000元,后纳入陈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体,由合伙体统一安排工作,工资也由合伙体按每月5500元计付。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36000元给陈某1家属。因就陈某1的死亡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1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以陈某、王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陈某1因本案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05215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36000元给陈某1家属,该款项应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综上,陈某、王某、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赔偿款569215元给陈某1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典型意义】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体作为人和性组织,合伙人间更多的是以主观思维运营管理合伙体,缺乏相对固定的组织制度,导致合伙体发生纠纷时,往往难以明确各方责任,否认雇佣关系便可能成为部分当事人追求最大化利益的抗辩。本案需要处理的焦点问题是雇佣关系的确认。由于各方在《合伙协议》中对于雇佣方式的约定不明,加上合伙之前各自运营模式的差异,导致在正式合伙之后对于个别合伙人继续沿用先前雇佣劳工模式的“抽象”继受存在争议。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雇佣关系,法院从证据链扩充的角度,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进行整体性解释,最终确认雇佣关系的真实存在。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当雇员在工作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审判人员通过以工资支付的方式为主线,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合伙协议》、合伙账册、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来综合论证,形成足够支持内心确信的证据链条,最终确认雇佣关系的真实存在,既让合伙成员各自承担了应有责任,也使雇员的法定继承人获得了应有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