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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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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5:35:41 打印 字号: |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市场出清,化解执行工作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两级法院成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执转破合议庭”。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破产审判、执行、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和相关庭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有关事宜。下设办公室,挂靠金融庭,负责日常工作。执转破合议庭组成人员从执行局、金融庭抽调,负责执转破案件的审查、审理工作。合议庭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

三、工作流程1.筛查。执行部门先期对被执行企业属于无经营场所、无财产、无人员情形的案件进行筛查。优先筛查被执行人均为企业的案件,范围包括在办案件与终本案件。2.会商。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或满足省法院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且不存在省法院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执行合议庭评议。评议后认为符合移送审查条件的,于十日内与执转破合议庭会商,进行预审查。3.征询。经过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释明民诉法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有关规定,并向其发出《破产申请征询意见书》。在新收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应在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进行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释明工作。4.决定。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企业书面同意的,由执行法官填写《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登记表》,并报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签署移送决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5.移送。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由被执行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并及时向对被执行企业有受理破产申请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相关材料。执行法院有管辖权的,执行法官应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详见最高院指导意见第10条和省法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交诉讼服务中心登记,诉讼服务中心形式审查后编立“破申”案号转金融庭执转破合议庭审查。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需向本市其他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在事先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移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争议的,报请中院金融庭审核;需移送异地中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报请中院执行局审核同意。6.审查。执转破合议庭依照破产法、最高院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企业对移送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期间提出。裁定作出后,应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应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退回执行部门/法院。执行部门/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企业的执行,且不得重复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四、配套工作。1.中止执行。执行部门/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己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企业的执行程序。2.保全措施的保留与解除。移送决定作出后、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前,对被执行企业的保全措施不解除。保全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问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部门/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部门/法院负责办理。3.破产财产查控。执行移送破产的案件可以借助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企业的资产,条件成熟的,可在所有破产案件中运用查控系统查控破产企业资产,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4.执行财产移交。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要避免出现被执行企业现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强制执行完毕后再转入破产程序。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应于收到受理裁定后七日内移交执转破合议庭/破产受理法院或破产案件指定的管理人。5.转破产程序后执行程序的处理。执行案件除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企业外,无其他被执行人的,转破产程序后,执行程序依照最高院指导意见第20条及省高院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处理。

五、绩效考核。为激发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积极性,每移送一件执转破案件并立“破申”案号的,对执行法官进行绩效考核时,增加5个执行案件的工作量。执转破合议庭参与会商后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或者编立“破申”案号后裁定不予受理的,该预审查案件、“破申”案件折抵5件二审案件的工作量。经执转破审查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的,该破产案件折抵40件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受理后裁定驳回申请的,该破产案件折抵5件二审案件的工作量。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上报中院金融庭。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