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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破直通”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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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5:43:15 打印 字号: |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破直通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执转破”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直通的若干规定(试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和推进执转破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执破直通实施细则:

一、组织设置

中院设立“执转破案件审理合议庭”,由中院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带案跟进,与破产审判团队的审判人员共同组成。

、移送流程

(一)中院执行案件移送流程

1.执行局筛查。执行局筛查相关执行案件并填写台账(具体台账内容详见附件),作出拟将(被执行企业)移送破产审查的函后,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及台账表移送破产审判团队进行初步审查

2.破产审判团队初步审查。破产审判团队原则上应于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材料完整,符合执转破相关规定且不存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通知中院执行局予以移送。执行局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后填写《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登记表》,并报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制作移送决定书移送破产审判团队编立“破申”案号。退回执行局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从执行局补充完整材料移送之日起计算。

3.执行局、破产审判团队会商机制。经破产审判团队初步审查,认为相关执行案件属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情形或其他不适宜进行执转破情形,由中院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团队共同会商,确定是否继续进行“执转破”审查

4.审查期间确有必要的,可邀请执行人员参加,介绍执行案件相关情况。

(二)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流程

基层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中院审查前,应由该院执行局与破产审判部门共同会商并填写台账,作出《拟将(被执行企业)移送破产审查的报告》后,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及台账表移送中院破产审判团队。其他程序参照中院执行案件审查流程。

、审理程序

1.“执转破案件经审查正式受理后,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应带案跟进,与破产审判团队的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则上由破产审判团队审判人员担任案件承办人。执行人员负责财产查控、变价及交付等工作(含审理过程新发现的财产及线索)。

2.基层法院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的,中院有受理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由中院执行局指定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带案跟进;中院将 “执转破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该基层法院原则上应指定执行人员带案跟进,参与合议庭审理。

3. “执转破”案件受理后,可继续使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凡执行程序已完成的执行结果(含评估、鉴定、审计、拍卖等)在有效期间内可与破产程序共享。

四、销案程序

“执转破”案件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中院破产审判团队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法院/中院执行局,执行法院/中院执行局应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1.裁定宣告破产;

2.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3.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人员管理

“执转破”案件的审判业务管理由破产审判团队负责,队伍管理仍归属于原审判庭(团队)。破产案件审结后,执行人员退出“执转破案件审理合议庭”

、绩效指标

执行人员进入“执转破案件审理合议庭”完成财产查控、变价及交付等工作的,其工作绩效参照破申案件折算工作绩效。

、定期备案

中院根据案件需要,将执转破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受指定法院应于每季度第五个工作日前,将案件的审理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集中上报中院执行局及破产审判团队。

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9 3日起施行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93


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台账

移送法院:

案号

立案时间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执行人情况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企业是否仍在经营

有无关联企业(如有请逐一列明)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能否取得联系及其联系方式

涉执行案件总体情况

涉执行案件数及执行总标的

涉执行案件中最早立案的时间

财产情况

财产基本情况及其查控情况(1、银行存款等应列明数额、银行账号;车辆列明车牌号、知识产权列明注册号、不动产列明地址及权证号等信息。2、列明相关财产是否查控及其查控时间)

财产处置情况(财产是否启动处置程序如评估、拍卖、变卖等,如有请列明评估时间、价格、拍卖、变卖进展情况,如没有请列明未采取相关处置程序的事由)

财产是否存在无法处置、移交障碍等情况(如多次流拍、红线重叠、被占用、无法腾空等情况;被占用的请列明占用人信息)

执行情况

执行进展情况(该执行案件处于什么阶段如处于财产处置阶段或案件终本、终结等情况)

是否有债权人提执行异议如有请列明异议人及异议理由、案号

执行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是否存在执行无法取得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情况,如有请列明)

债权人情况(该执行案件债权人是否有职工债权人、购房者等)

该案是否存在上访、信访情况

该案是否存在曾向中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

移送审查情况

移送时间及移送人

中院破产审判团队材料接收时间及接收人

初步审查意见

说明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结合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利于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是否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是否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受偿率等作为审查标准。

2、不宜采用执破衔接的案件,可以参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条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