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 > 办理破产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1-29 15:46:34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债权审核认定程序

第一节 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

第一条【通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

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

第二条【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材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材料或经向税务机关调查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务机关申报债权。

对于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相关机构申报债权。

管理人查明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存在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应通知相关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第三条【通知方式、内容】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范本以及便于债权申报的说明性文件,说明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管理人及联系方式、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不申报、迟延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等。

第四条【债务人的配合义务】管理人为调查已知债权人情况,应在接受指定十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业务材料、财务材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材料、债权人催收材料、债务人清偿材料、对外债权材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公告方式】债权申报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官网、泉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并可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行业属性在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

债务人的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六条【新增已知债权人的补充通知】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新增已知债权人的,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在三日内通知其申报债权。

第二节 债权的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债权申报的形式和材料】债权申报采取书面形式,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报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材料;

(三)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

(四)债权成立的基础性材料(合同、协议、欠条、借条等);

(五)履行义务凭证(发货记录、转账凭证、结算单据等);

(六)请求偿债的材料(催款函、催款记录等);

(七)担保材料、担保登记证明;

(八)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材料;

(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文书、公证债权文书;

(八)银行账户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确认书;

(九)管理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书写书面债权申报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报,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经申报人确认后由管理人记录在案。

第八条【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原则上为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建议债权申报的期限。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

第九条【债权申报登记】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是否齐备、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并对证据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网上申报债权并上传申报材料的,管理人可根据申报人上传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初步判断形式审查合格后,要求申报人限期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相应书面材料提供后,以网上申报债权之日作为债权申报日。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时,以书面材料为准。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并向申报人出具债权申报回执。管理人不得以债权不真实、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理由拒绝将债权申报信息编入债权申报统计表。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仅针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查。

第十条【登记造册】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债权申报统计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报时间;

(四)申报债权性质和数额,如果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应载明担保财产的具体内容;

(五)债权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六)主要证据名称;

(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

债权申报统计表中“债权性质”按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进行区分,如存在未到期、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等,应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一条【职工债权调查】债务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审核认定。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否欠付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

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等材料。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职工主动申报债权,或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主体为债务人垫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而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以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知情权】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材料、职工债权调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十三条【未申报、逾期申报的后果】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等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节 债权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债权审查规则的制定】为了统一债权审查尺度,在债权审查之前,管理人可以结合案件特点预先制定该案的债权审查规则或针对该案特定类型债权制定债权审查规则提交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债权审核认定的程序】债权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管理人审查、通知,债务人核对、反馈,债权人异议和管理人复核、债权表编制。

第十六条【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应当结合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生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期间,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清偿顺位,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可撤销、无效情形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审查方法:

(一)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向金融机构调查银行账户信息;

(三)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四)要求申报人和债务人对账;

(五)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进行调查;

(六)向与申报债权有关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调查;

(七)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第十七条 【债务人核对、反馈】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对,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就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债务清偿情况、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执行申请期间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进行反馈。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径行审查。

第十八条【异议、复核】经审查申报材料、债务人反馈材料以及管理人调查的材料后,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单笔债权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拟定债权审查结论,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审查结论的理由、异议的权利、异议的时间。

申报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应对申报人的异议进行复核,及时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申报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核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核查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报的债权性质、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数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清偿顺位等内容。

管理人应在债权核查表中对债权审查所涉及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进行披露,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暂缓认定、不予认定债权】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并备注暂缓认定和不予认定的理由。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及时完成债权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债权清单】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姓名、职工债权的类别、数额。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及时复核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或管理人不进行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审查债权的时间】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三日前完成已申报债权审查、职工债权的调查和债权核查表的编制、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工作,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核查表编制、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临时表决权】对于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申请人民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管理人的申请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为债权人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二十四条【核查方式】管理人应当将债权核查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将债权审查结论送达给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方式进行核查。

管理人将债权核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核对。

第二十五条【异议、复核及诉讼】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核查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说明债权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复核后,异议人仍有异议的,或是管理人不予复核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异议人也可以不经复核程序于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裁定确认】经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审查无异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

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时,应提交申请书,载明债权审查、核对、异议、复核等过程,并提交相关债权核查表、无异议债权表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债权审查的标准

第一节 债权审查一般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主体审查】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的主体资格、申报债权指向的债务人是否为本案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查。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关联方申报的基于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联程度、关联资金往来是否履行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债权形成的原因、时间、资金来源、流向、财务账册的记录等,如果申报的关联债权涉及股东,还应考虑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履行,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注册资本是否足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债权转让】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发生转让的,由债权受让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连续性、是否通知债务人等。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请求变更其为本案债权人的,应向管理人补充提交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本指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核后,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债权受让人为本案债权人,并由债权受让人参加后续的破产程序,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债权转让人在破产程序中已经行使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以及作出的承诺对债权受让人发生效力。

前款的债权转让发生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后,债权受让人申请确认其为本案债权人的,补充审核认定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债权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表决权问题】对于破产受理后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应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债权受让人同时受让多笔债权的,受让人以其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如受让人受让的债权性质分属多个表决组的,则在各个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债权人将其债权分割后转让给多个受让人的,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债权金额分别计算,但表决票应合计按一票统计。

第三十条 【时效审查】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主动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等情形进行审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不予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证据审查】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审查申报人提交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是否具备真实、合法、有效、关联性,并结合债务人反馈的材料、财务账册以及管理人调查的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进行审查认定。如有必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进行专项鉴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债权成立、性质、数额、担保、优先权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申报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文书的审查】申报人据以申报债权的证据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时,应审查相应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前述文书经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理人应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认定债权。

管理人认为申报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管理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提前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金额审查】管理人应当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项目分别进行审查。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各关联企业破产之日为止息日;

申报人申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管理人应予以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涉诉、涉仲裁之债】对于涉及诉讼或仲裁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管理人应对申报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但暂缓确认该债权,积极参加相关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并根据相关的裁判结果以及债权的客观情况,决定是否上诉、申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并报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果涉及破产费用支出的,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

如果申报人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债权审查认定。

第三十五条【涉刑之债】申报人申报的债权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已经进入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且刑事案件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结果对债权认定有影响的,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裁判之前,管理人对该笔债权暂缓认定,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债权审查。如果债权审查不是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管理人可以继续审查。

第三十六条【连带债权、债务】申报人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或债务人仅是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应当说明,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应当认定为一笔债权;

(二)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四)连带债务人数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但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

第三十七条【附期限、条件之债】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人申报的债权是附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对条件的合法性、成就与否,是否存在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抵销】管理人不主动通知债权人进行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申报人申报债权并主张抵销的,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主张抵销的债权主体、性质、数额、债权取得时间等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符合抵销的条件。管理人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四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四十一条【外币债权】外币债权审核后,按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

第四十二条【不予确认的债权】下列债权不予认定: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破产申请受理日以后的债务利息、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四)债务人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六)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七)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认定债权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犯罪线索移送】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如果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

第二节 类型化债权的审查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购房人主张其为消费者购房人而享有优先权的,管理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审查。

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务担保的房屋买受人、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受人或其他无法证明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享有优先权的消费者购房人。

第四十五条【航空器优先权】申报人申报航空器优先权的,管理人除了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之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规定,审查所主张的优先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登记、所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优先权的范围、优先权的顺位等,如果不符合优先权的条件,应作为普通债权审查认定。

第四十六条【船舶优先权】申报人申报船舶优先权的,管理人除了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之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规定,审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是否存在优先权消灭的情形、所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优先权的范围、优先权的顺位等,如果不符合优先权的条件,应作为普通债权审查认定。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优先权】申报人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除了根据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审查之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审查。

管理人在具体审查中应当参考相应建设工程的结算书,尚未结算的,可以暂缓认定,待结算完成后认定;无法结算的,管理人根据申报人和债务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选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造价专项评估、质量鉴定等。

第四十八条【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以其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管理人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础债权是否依法成立、生效、是否发生在担保期间;

(二)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

(三)担保物的权属情况;

(四)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是否办理登记,应当交付担保物的是否交付、留置物的占有情况;

(五)优先受偿权的限额、范围;

(六)留置物的价值是否超过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不得留置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

(八)同一担保物上是否存在多个债权以及优先权顺位;

(九)担保物是否存在被征用、拆迁或毁损灭失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征收款、拆迁补偿款等,该款项是否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

(十)担保物为不动产的,应审查用地性质、是否拖欠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形。

以转让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的,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有关让与担保规定的,管理人可以在确认财产属于债务人的同时,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欠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第五十条【税收债权】管理人审查认定税款债权,应当核查债务人财务账册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材料。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第五十一条【合同之债】申报人申报合同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发生争议的情况。

申报人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原则上按照解除合同产生的实际损失认定。

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之债】申报人申报民间借贷债权的,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围绕借款主体,借款关系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还款付息情况,担保、清偿情况等进行审查。

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以申报债权,但只能申报一个债权。

债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按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处理。借贷合同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等的,根据双方约定,但前述费用总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一)借贷关系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自借贷关系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认定;2020年8月20日至破产受理之日的利息总额不能超过破产案件受理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

(二)借贷关系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自借贷关系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认定;2020年8月20日至破产案件受理日的利息总额不能超过借贷关系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

(三)借贷关系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自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至破产受理之日利息总额不能超过借贷关系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

第五十三条【金融借款之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审查金融机构主体、授信合同、借贷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凭证、担保人资格、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证据。

金融借款的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审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借款期限届满前尚欠的利息。

申报人申报的债权系受让金融不良债权而形成的,应注意审查历次债权受让人及转让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第五十四条【委托合同之债】受托人因继续履行委托合同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合同依法成立、生效;

(二)受托人不知道债务人(委托人)破产事实;

(三)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五十五条【票据之债】票据付款人因票据付款或承兑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票据出票人为债务人;

(二)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

第五十六条【担保之债】债务人为自己债务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管理人应注意审查债务人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主合同的效力、主债务金额、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登记、担保范围、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等内容。

管理人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时,应审查担保合同是否经过有权机关表决通过、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内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还应审查是否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担保事项。

管理人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申报债权,管理人除了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债务人、债权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侵权之债】申报人申报侵权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务人行为的违法性、债权人受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和债务人过错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不当得利之债】申报人申报不当得利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务人获利的金额、债权人受损与债务人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债务人获利有无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债务人是否为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是否存在、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等。

第五十九条【无因管理之债】申报人申报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应当查明债权人管理债务人事务的事实、管理事务是否符合债务人的真实意思、债权人管理债务人事务是否通知债务人、是否确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债权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失等情形。

第六十条【其他标准】本节没有规定的,管理人根据本章第一节的内容进行审查认定。

第三节 债权清偿顺序

第六十一条【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六十二条【法定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六十三条【数个相同性质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同一破产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数个不同性质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同一破产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同一破产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破产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强制清算案件准用】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申报、审查、确认可以参照本指引。

第六十六条【补充审查债权的费用】本指引所指为审查、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邮寄费用、合理的差旅费用等,管理人可以在向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清偿前扣除其应负担的前述费用。

附件一:《债权申报登记表》

附件二:《债权申报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附件五:《债权人银行账户、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附件六:《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七:《债权申报统计表》

附件八:《债权申报登记回执》

附件九:《债权审查意见表(针对本人债权)》

附件十:《债权审查意见表(针对全体债权)》

附件十一:《债权复核表》

附件十二:《债权核查表》

附件十三:《无异议债权表》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申报登记表

债权申报编号【

申报人情况

申报人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电话

微信、电子邮箱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代理人情况

姓名

电话

微信、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债权详细信息

申报债权数额(总)

¥:

大写:

本金债权

利息债权

其他(如滞纳金、违约金等)

债权是否附条件、期限,条件、期限是否成就

是否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公证机关公证及相关文书

是否经强制执行、保全情况、清偿情况

债权性质(法定优先权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担保形式、金额、担保物、担保人或其他主体代偿情况

是否有连带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

连带债务人(主债务人)名称及代偿情况

基本事实

(另附债权申报书详细阐述,并注明申报债权金额的计算方式)

备注

1.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不代表对无效债权(包括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的重新确认;2.申报人承诺:已经全面知晓本次债权申报有关要求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自然人申报申报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报的,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申报事项:

申报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债权本金 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 元,其他(违约金、滞纳金等) 元,合计 元;申报债权的性质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催讨情况、还款情况、有无其他主体代偿情况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如申报利息须附利息计算表

说明:该文本仅供参考,申报人可另行制作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等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等证据号码:

联系地址、电话:

委托人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特委托 作为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申报、变更、放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与管理人审核、复核、确认债权、提出异议等与债权申报审核有关的事项;

2.提出取回权申请;

3.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异议权、表决权;

4.签署、递交、接收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5.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

6.代为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

说明:该文本仅供参考,申报人可另行制作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司担任 (职务),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月 日

附件五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人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申报人

管理人对申报人的告知事项

1.为便于债权人及时接收管理人、人民法院送达的各项文书,领取相应款项、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确认的银行账户信息、地址及联系方式适用于本案各个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解、重整、衍生诉讼以及同期与破产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其中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债权人本人/企业的账户,作为债权人本人/企业接受破产案件偿付款项的银行账户;

3.破产期间如果上述内容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内容;

4.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文书、材料等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导致相关款项无法偿付的,债权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开户银行

及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名:

号:

送达地址及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移动电话): 钉钉群:

QQ或微信号: E-mail地址:

对地址、银行信息联系方式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管理人对申报人填写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告知事项的内容,理解相关含义,并保证我提供的上述信息准确、有效。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

附件六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人

申报债权材料目录

份数

页数

原件或

复印件

1

债权申报登记表

2

债权人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3

单位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

个人

□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5

6

6

提交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真实、合法,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收人声明:本次申报债权文件的签收并不代表签收人对其申报债权以及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确认。

提交人: 签收人:

提交时间: 签收时间:


附件七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申报统计表

序号

申报人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

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

申报债权

金额(元)

债权

性质

担保情况

涉讼(仲裁)

情况

涉执行

情况

主要证据内容

备注


附件八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申报登记回执

(存 根)

编号:

日向 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材料已接收,所提交申报材料以《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为准。

公司管理人

签收人:

月 日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申报登记回执

编号:

日向 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材料已接收,所提交申报材料以《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为准。

公司管理人

签收人:

月 日

附件九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审查意见表(针对本人债权)

债权人名称

债权申报情况

(人民币元)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债权的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

债务人核对意见

管理人审查意见

(人民币元)

管理人审查确认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审查的理由:

债权人的意见

对管理人针对本人所申报债权的审查意见无异议。

确认人:

时间:

对管理人针对本人所申报债权的审查意见有异议。(另行提交债权异议申请书,载明异议的事实、理由)

确认人:

时间:

备注

请债权人填写本表格后,邮寄至 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

地址:

邮编:

附件十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债权审查意见表(针对全体债权)

确认人

对于管理人审核的编号为 债权,没有异议;对管理人审核的编号为 债权有异议,理由如下:

确认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请债权人、债务人填写本表格后,邮寄至 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

地址:

邮编:

附件十一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权 复 核 表

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的债权

申报情况

(人民币元)

管理人审查情况

(人民币元)

管理人审查确认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审查的理由:

异议人异议意见

管理人复核理由

及复核意见

复核确认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复核理由:

异议人意见

及理由

对管理人复核意见无异议

确认人:

时间:

对管理人复核意见有异议

(理由另行书面提交)

确认人:

时间:

备注

请异议人填写本表格后,邮寄至 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

地址:

邮编:

附件十二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权 核 查 表

附表一:有财产担保债权表(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

申报情况

审查情况

债权性质

备注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总计

注:备注内容应载明债权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担保财产、是否经生效文书确认等内容

附表二:职工债权表(人民币,元)

序号

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金额

备注

工资

补偿金

赔偿金

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其他

合计

总计

注:备注内容应载明债权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是否经生效文书确认等内容


附表三:税收债权表(人民币,元)

序号

申报金额

审查金额

债权性质

备注

税款

滞纳金

其他

合计

税款

滞纳金

其他

合计

总计

注:备注内容应载明债权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等内容

附表四:普通债权表(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

审查金额

债权性质

备注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本金

利息

其他

合计

总计

注:备注内容应载明债权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是否经生效文书确认等内容

附表五:暂缓确认债权表(人民币,元)

序号

申报金额

申报债权

性质

暂缓确认原因

本金

利息

其他

总计

附表六:不予确认债权表(人民币,元)

序号

申报金额

申报债权

性质

不予确认原因

本金

利息

其他

总计

附件十三

公司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

异 议 债 权 表

序号

债权人

债权人

申报金额

管理人审查认定金额

债权性质

确认为无异议债权的理由

总计

注:确认为无异议债权的理由一栏由管理人填写,例如债权人、债务人书面确认无异议或管理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债权人、债务人送达债权核查表,债权人、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等内容。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