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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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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3:51 打印 字号: | |

公司登记法律风险提示

一、未经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登记设立,非法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我国公司设立以登记设立为准则,许可为例外。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此才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登记公司名称应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建议取名后事先到进行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以确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与他人同行业的注册商标相同。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未如实登记公司住所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公司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公司发起人应如实登记公司住所,如公司住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亦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首先,公司住所是确认诉讼权的重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被告为公司时,被告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地。其次公司住所是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及民法院司法机关送通知、诉讼文书材料的默认址,如不如实登记,导致相关通知、文书等无法送达,将会影响公司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相应不利后果需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未如实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企业应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涉及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未经批准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注册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还应承担补缴注册资本、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股东要承担资本不足、出资不实的责任,还可能由此将原有限出资责任转化为无限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5%以下罚金。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过程中,如实施伪造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件或伪造公司、团体印章等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证的相关罪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常见情形股东没有如实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不转移财产,或做过高估价,导致出资不实。

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的,应当足额补缴,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事责任:如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可构成虚假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虚假出资金额2%10%以下罚金


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设立公司时的资抽回撤回行为。见情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事责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可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资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八、公司登记事项未履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出资人(股东)、注册资本等。

公司登记或项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登记事项未经登记者变更登记得对公司未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实际法定代表人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效力争议,同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可能依然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补充相应法律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权转让应注意的事项与法律风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补充释明优先购买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未按规定发布公告、报送清算报告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根据《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的,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的的,应当发布公告。未按规定发布公告的,在行政管理上可能受到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可能会产生相关行为无效的后果。

清算报告是公司破产、解散时对债权债务、公司财产处理的终结报告,是公司登记机关据以注销公司主要依据,也是股东免除对公司责任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918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