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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名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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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5:04 打印 字号: |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开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促进诚信诉讼,助推信用泉州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开制度。

第一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一般包括自201911日以来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员。名单对象包括被全市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行为并被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处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名单范围包含当事人、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公证人员、案外人等涉案人员。具体信息应当包括:

(一)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

(三)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生效裁判的法院名称、案件的案号及裁判时间;

(四)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

(五)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报送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时,应当一并报送对该虚假诉讼行为人给予依法惩处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数据及时报送机制。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经办法官应在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相关信息及材料及时报送所在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报送体例详见附件1)。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虚假诉讼失信人有关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中院审管办。(报送体例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开发布机制。市中院审管办将全市法院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统一收集汇总后,定期在法院官网等平台发布。各基层法院亦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发布本辖区内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

第四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审判管理部门应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向审判执行部门通报,供审判执行部门对涉虚假诉讼相关人员及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可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纳入“信用泉州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信息互通共享、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条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异议和撤出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由各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相关人员对名单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的七日内予以答复。名单人员在公布后五年内没有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撤出名单。

第六条 做好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以案释法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积极引导诚信诉讼,着力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

第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9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