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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诉讼材料统一收转、集中扫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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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6:11 打印 字号: |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诉讼材料统一收转、集中扫描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本院《关于在本院设立电子文档中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自2018年7月26日起本院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施诉讼材料统一收转、集中扫描的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立案材料】诉讼服务中心在案件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材料整理后移交电子文档中心集中扫描,电子文档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和编目(刑事公安卷、检察卷除外),并通知业务部门领取。

第二条【过程材料】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受理后到本院递交诉讼材料的,二楼值班人员或者审判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到电子文档中心办理递交,电子文档中心当日内完成扫描和编目,并通知业务部门领取;

第三条【邮寄材料】邮寄到本院的各类快递和信件(机要件由办公室统一收转),统一由电子文档中心先行接收,除明确标识为私人信件的以外,统一拆封、分拣和分流,对属于案件诉讼材料的当日扫描和编目,并通知业务部门领取;

第四条【法庭材料】法庭审理或者法庭调查当日,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笔录、法庭调查笔录,以及在庭审或者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新提交的诉讼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交电子文档中心扫描和编目,并对全案卷宗材料扫描情况一次性检查和补扫。

第五条【其他材料】各业务部门在执法现场或者其他渠道接收、调取、形成的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证据、合议笔录、审委会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诉讼材料和文书,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电子文档中心扫描编目,电子文档中心现场扫描编目、现场流转。

第六条【质检签收】各业务部门(建议由内勤或者指定专人统签)到电子文档中心签收诉讼材料时,现场检验扫描编目的质量,重点检查诉讼材料名称、正副卷类别、档案目录、来源、提交当事人等编目信息是否准确、规范,检查同一份材料是否存在多扫或者漏扫,发现问题、当场整改;核对无误的,当场在线办理确认和签收。

第七条【增量服务】诉讼材料扫描编目,并经各业务部门在线确认签收后,形成实时、完整、可信的电子卷宗,适时、逐步提供下列增量服务:

(一)电子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直接依据,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送达人员可以直接在线选定需要送达的诉讼材料发起电子送达;

(二)多任务管理。提供多人在线协同办案模式,克服传统协同办案严重依赖纸质卷宗在不同岗位间反复流转的局限性。办案人员,特别是其他合议庭成员、院庭领导可同时在线查阅案件电子卷宗及原审电子卷宗,承办法官或者随案助理撰写裁判文书时可通过左看右写方式,复制诉状、庭审笔录、代理词等文字内容粘贴填入裁判文书;

(三)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直接依据,符合司法公开要求的,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在线选定需要公开的诉讼材料发起面向当事人的司法公开,当事人可通过网上诉服平台实时查看本人递交材料以及本院决定公开的电子卷宗正卷材料;

(四)直转电子档案。案件报结后,随案助理或者书记员从电子卷宗内选择需要归档的电子诉讼文件,直接一键提交归入电子档案系统,避免归档后二次重复扫描。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