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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退费操作流程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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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6:57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退付操作流程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付办理程序,方便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退费相关手续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指引。

第一条 【退付预约途径】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可通过“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2368诉讼服务热线、跨域诉讼服务中心、来信等四种途径进行诉讼费用退付预约。诉讼费用退付预约途径的内容增加至《受理案件通知书》。

第二条 【退付预约程序启动与流转】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8诉讼服务热线、来信方式申请诉讼费退付预约后,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诉讼费退付预约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预约信息流转至跨域诉讼服务中心。

第四条 【退付预约账户信息确认】当事人直接到跨域诉讼服务中心预约诉讼费退付的,工作人员应当让当事人填写《诉讼费退费申请表》;跨域诉讼服务中心接到本院流转的诉讼费退付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当事人确认退付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告知当事人来院办理诉讼费退付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案件审判人员对接。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付】审判人员根据跨域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诉讼费用退付信息按退付程序办理退付手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诉讼费负担情况,认真核对诉讼费退付金额,在《诉讼费退费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在审判系统中录入诉讼费退付金额,供跨域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诉讼费用退付金额。

当事人多次交纳诉讼费的,应当逐笔确认诉讼费退付金额。

第六条 【退付金额核对】跨域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审判人员填写的退付信息,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付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来院办理】跨域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让来院办理诉讼费退付的当事人核对并补充填写《诉讼费退费申请表》相关信息。

第八条 【财务审核】诉讼费退付申请的财务审核由法院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通过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当事人确认的诉讼费退付银行账户办理退付,并开具《诉讼费退付电子票据》审核通过的,应当直接告知审核未通过原因

第九条【异常处理】审判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在诉讼费退付过程中发现退付金额错误、当事人身份被冒用、退付账户信息错误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诉讼费退付程序

第十条【解释权】本规则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42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域服务中心
诉讼费退费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与交款人关系:本人□、代理人□、其他关系□:▁▁▁▁
交款人/单位名称:▁▁▁▁▁▁▁▁▁▁▁▁▁▁(如为申请人本人则不必填)

申请日期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相关案号

20 )闽05

预收票据号

预交金额

结转实收金额

应退费金额

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该账户须为交款人名下账户,户名需与预收发票上交款人名称一致

是否需要结算票据

不需要

需要

自取□ 邮寄□

确认邮寄送达地址

以下由法院工作人员填写

跨域服务中心处理情况登记

交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复印件□、
预收票据原件□、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已收集完整。经办人:▁▁▁▁业务庭室接收人:▁▁▁▁

业务庭室处理情况登记

承办法官
审核意见

审判管理系统是否完成退费操作


无需操作

以上流程已处理完毕。经办人:▁▁▁▁▁财务部门接收人:▁▁▁▁▁

财务部门处理情况登记

退费已处理完毕。经办人:▁▁▁▁▁

结算票据移交业务庭室。接收人:▁▁▁▁▁

备注

承办法官审核意见应确认退费具体金额是否有误等并签字。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