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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当事人、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流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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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7:31 打印 字号: |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当事人、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流程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申请电子阅卷办理流程,方便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查阅在办民事案件电子卷宗减轻业务庭现场阅卷负担,现就申请查阅电子卷宗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 申请途径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可通过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跨域诉讼服务中心、来信等四种途径申请查阅电子卷宗。查阅电子卷宗申请,依托12368工单管理系统,以工单形式统一流转至12368诉讼服务平台办理。

二、 查阅范围

中院在办的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及与二审关联的原审案件电子卷宗正卷

办理流程

1.工单发起。接待人员应在12368工单管理系统如实登记申请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及工单来源

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诉讼地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或执业证号、电子邮箱等。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申请查阅案件案号、案件承办人、查阅内容和范围等。

工单来源根据接待人员岗位不同,包括热线、窗口、来信、网络等。

2.工单核实。12368诉讼服务平台指定的跟单员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是否已递交委托手续等信息进行核实,符合阅卷申请的还应联系申请人确认电子邮箱信息

经核实,如非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委托手续尚未递交等不符合阅卷申请情形,由跟单员直接办结,并向申请人反馈。

3.派发工单。跟单员通过12368工单管理系统按照先后办理的方式,将工单分别派发给案件承办人及电子文档中心经办人

4.法官确认。承办人收到工单提醒后,应当及时办理。

承办人同意查阅电子卷宗申请的,应当确认可提供查阅的电子卷宗正卷内容和范围。

承办人不同意查阅电子卷宗申请的,应当填写不同意申请理由,并由跟单人答复申请人。

5.制作发送。承办人办结后,工单流转至司法数助治理中心经办人办理。

司法数助治理中心经办人将同意查阅范围的电子卷宗文件下载制作PDF、加盖水印和限制编辑处理(申请人、申请时间等字样)、对文件进行加密,发送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

6.反馈办结。电子卷宗发送成功后,跟单员申请人进行反馈,核实确认是否收到电子卷宗,并办结工单。

四、支持保障

为保障电子卷宗查阅申请工作顺序利行,诉讼服务中心要做好上诉案件同步移送一审(原审)电子卷宗工作,电子文档中心要做好本院案件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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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