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 > 执行合同
关于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2-20 10:17:46 打印 字号: | |

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等8部门印发《关于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泉委政法〔2021〕60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泉州开发区党工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服务保障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推进泉州市“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经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研究决定,制定《关于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保监分局

2021年7月6日

附件

关于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

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将诉源治理工作融入党委政府构建的社会治理体系大格局,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推进泉州市“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经研究,决定设立泉州市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纠纷解决资源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公正、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协同高效、便民利民原则。优化整合现有金融纠纷化解平台资源,推动金融纠纷导入一站式诉讼服务和专业调解组织,构建集中处理、资源共享、协同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全市“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线上平台,深度运用信息技术,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利用解纷方式,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三、适用范围

在泉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基础上设立金融分中心,即泉州市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中心内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本意见适用的案件范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

四、机制建设

1.全面推进一站式平台建设。中心日常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驻点办公,通过中心线上平台,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在商定、指定时间内无法达成调解的,及时接入法院诉讼服务平台登记立案,进入诉讼审理、执行阶段。

2.大力提升多元化解信息化水平。深化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科技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全流程融合,积极打造跨地域、低成本、高效率的线上模式。强化硬件设施配置,调解、司法确认、审理全过程均可实现线上无纸化,对全过程实行平台实时录音录像,实现全程留痕。

3.建设高水平金融纠纷调解队伍。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聘任专职调解员驻点中心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保密要求,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向第三人透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给予特邀调解员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办案补贴。调解组织应将调解员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金融知识和调解技能水平。人民法院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对调解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

4.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金融纠纷,中心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中心要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效果,及时调整适用的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五、工作流程

1.人民法院在金融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前,应向当事人释明非诉解纷方式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通过中心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常识的释明和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中心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于金融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充分利用在线方式探索信息化手段提高金融机构合法催收、送达、案件材料交换、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的效率,便利当事人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定完善的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涵盖线上调解、现场调解、电话调解等多途径的调解体系,高效及时化解纠纷,总结推广远程调解实践经验。中心进一步强化硬件设施配置,对调解过程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加强对在线调解的监督。

3.多渠道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调解解决金融纠纷的认可度。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驻泉金融监管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驻泉金融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升合规经营、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提升诉源治理水平。

4.严格调解时限。当事人申请调解的金融纠纷和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5.申请司法确认。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心线上平台一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在审理涉及民事赔偿的群体性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时,可选取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以示范判决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宣示法律规则,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7.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中心线上平台,通过发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金融审判白皮书、示范判决、庭审直播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等方式,广泛宣传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有益经验,提升社会公众对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友好解决纠纷。

六、加强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组织实施

1.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政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化解金融纠纷的工作合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协调、落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

2.加强分工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泉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泉州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一站式纠纷解决和一站式诉讼服务,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检察院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安局配合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处理,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人民银行与银保监分局要加大合作力度,形成合力,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在条件允许或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合法合规地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力度。

3.压实金融机构责任。明确各金融机构系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网点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支持与对方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确定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在营业柜台、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部纠纷处理渠道及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联系方式。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福建省政法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217月6日印发

责任编辑:泉州频道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