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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子彪终止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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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9 16:57:39 打印 字号: | |

终止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决定书

(2023)闽05刑更777号

罪犯潘子彪,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5080513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寻乌县吉潭镇小田村菜园下小组20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0)闽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潘子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因潘子彪患帕金森综合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潘子彪取保候审。2023年4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潘子彪提交了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审查期间,本院向潘子彪所在地寻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寻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潘子彪已死亡,遂将情况回函本院并附潘子彪的《火化证明》材料。鉴于罪犯潘子彪已死亡,本院决定终止其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其剩余刑期不再执行。

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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