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李永福,男,197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
2024年7月9日,本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永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晋江市看守所以罪犯李永福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于2024年7月9日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李永福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对罪犯李永福是否准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并在审查阶段。现先行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0595-22139608
联系人:傅法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